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干进一步完善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带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委老干部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为确保离休干部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医疗管理服务工作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省直在长普通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提高到1.5万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处及处以下离休千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提高到2.1 万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提高到2.2万元;老红军、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提高到2.3万元。
二、提高省直离休干部个人账户资金额度并改变划入方式。省直在长普通离休干部的个人账户全年总额度为400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处及处以下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千部个人账户全年总额度为450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全年总额度为5000元。
老红军、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全年总额度为5500元。离休干部个人账户资金按月平均划入。如全年医疗费总额超过其个人账户全年划入总额时,年底不返还个人账户余额。
三、扩大省直离休千部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在现行的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基础上,为确保离休干部的特殊医疗需求,增加省直离休千部补充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另行下发)。
四、不断完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要结合省直离休千部住址分布情况,适当增加医疗服务管理水平较高的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方便离休干部门诊医疗;加强转诊、转院及异地就医等转外医疗费用报销管理工作,各定点医院要规范标准,明确时限,每季度至少报销一次并及时支付。
省医保经办机构、省卫生厅保健室及定点医疗机构要继续贯彻落实对离休干部的”点对点管理、一对一服务”,组织有关人员定期走访需要帮助的重点离休干部。以送医送药上门等方式解决其实际困准。
本意见自2009 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