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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1-21
【实施日期】 2009-0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部门:
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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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迅速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要把加强依法行政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地加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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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59号,以下简称《意见》);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养成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要严格贯彻落实《意见》中的相关制度。市政府将于2009年4月份组织专班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意见》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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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确保机构设置到位,人员配备到位,经费保障到位。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养,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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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决定》和《意见》中的有关内容,并通过创办专栏、举办知识讲座等形式,向广大干部群众解答有关问题,使《决定》和《意见》中的有关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  附件: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08]5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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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就我省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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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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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性、全局性工作。市县两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行政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承担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管理职责,直面广大群众,直面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市县政府作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市县政府处理和化解。市县政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关系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关系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湖北的大局,关系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和优化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成效,对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湖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着基础和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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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既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显现出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不断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增强,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水平。近年来,市县政府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政府职能逐步转变,行政管理体制、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创新,行政执法行为不断规范,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但也要看到,有的市县政府领导规则观念淡薄,民主、科学、依法决策的意识不强,一些地方多头执法、多层执法现象尚未杜绝,少数执法人员乱作为和不作为的问题依然存在,行政权力的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市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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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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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高市县政府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养成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习惯,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市县政府要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在政府常务会议前组织学习与会议即将审议的重大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建立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定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认真实施;每年集体学法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按照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要求搞好领导干部集中学习培训。上级政府应加强对下级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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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考察时,应当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测试,测试成绩应作为考察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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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考试内容中,法律知识应当不少于相关考试内容比重的百分之二十。凡新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须参加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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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化对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3年要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一次依法行政知识轮训。适时组织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将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情况作为年终工作目标考核、任职晋升和评比奖励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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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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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对本地区重要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要由市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等,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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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认真制定详细的听证规则,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有关专家和行政相对人均不得少于代表名额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7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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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交由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由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审查后要提交审查报告。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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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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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1年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后评价工作应由决策机关组织,或由决策机关委托执行机关组织开展。行政决策机关要根据评价情况决定是否对行政决策进行相关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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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或者利用职权影响听证结果、合法性审查结果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在合法性审查中存在失职行为,不按规定实施后评价而造成重大损失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市县政府相关人员行政决策责任的追究,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或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建议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对市县政府工作部门相关人员行政决策责任的追究,经同级监察机关提出,或政府法制部门建议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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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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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以“政府令”序列或行政机关“规”字序列文件的形式发布。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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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要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备案机关应当通知制定机关在6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尚未修改或撤销的,由备案机关作出决定予以撤销,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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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试行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已经开展试点的市县,市县政府应当认真开展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对政府其他部门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部门不得发布。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可组织开展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互审互评工作。互审互评中有不同意见的,由市县政府法制部门确定。尚未开展试点的市县,市县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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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自2009年1月1日开始,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外,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应当明确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经过评估或修订后,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程序重新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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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应当做到定期清理与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与上级要求清理相结合。一般情况下,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2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要适时进行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定或经投诉、举报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审查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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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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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合理调整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限,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应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已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市县,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尚未开展的市县,力争在3年内基本完成城市管理领域内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工作。逐步探索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从城市管理向文化、旅游、交通、矿山安全、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扩展。探索和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提高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效率,转变服务方式。改进行政征收方式,逐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征收工作。认真执行《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体制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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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坚持严格执法。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依法加强对社会监管的力度。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敢于面对各种矛盾,敢于碰硬,勇于承担责任,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等行业的执法监管,建立监管责任制度,把监管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及时发现、果断查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要建立以责任为核心的法治政府,增强市县政府依法履行社会监管职能的权威性,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强化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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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转变行政管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坚持文明执法,坚持“守法推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端正执法目的,改进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切实做到公平公正执法。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认真执行。同一行政区域的违法案件,其违法事实、情节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应基本一致。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不断改进和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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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市县政府应建立以教育为目的的预警执法制度,对于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的,应先下达行政执法提示单或者口头教育进行预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视违法情节轻重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要坚持说理式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防范和化解行政执法争议。大力推行网格化行政执法方式,明确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责任,解决基层行政执法机构岗位不固定、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消除当前行政执法中的盲点和死角。要按照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记录,对不同市场主体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对记录优良的实施远距离监管,对记录较差的实施近距离或零距离监管,切实做到既严格执法、履行职责,又不执法扰民。要进一步合理有效地配置行政执法力量,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降低行政执法成本。要在适当的领域和事项中推行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性方式行政,促进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和谐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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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机构改革的实际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变动情况,重新审查变动后的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是否合法,并将相关情况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重新公布。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拟上岗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的,授予行政执法资格,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准予上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实行行政执法证年检制度,将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行政执法责任考评等情况作为年检主要内容。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机关聘请的协警员、协查员、协管员、监督员等均不得直接从事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调查、取证、处理等工作。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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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和《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建立执法依据定期梳理和分解执法职权制度,在对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部门“三定”方案进行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明确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不同机构、岗位的执法职责,并将法定职权和执法责任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市县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政府部门负责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按照“一案一考评,一月一小评、一年一总评”的思路,改进行政执法考评计分办法。要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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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杜绝以收费、罚款等方式筹措行政执法经费的做法。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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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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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主动采取多种形式为社会监督提供意见反馈途径和监督平台。对各方面反映的问题要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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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实施行政复议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目标考核范围。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做到有案必受、依法办案、公正审理,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要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市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县级政府法制部门中从事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有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逐步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要认真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政府负责人应亲自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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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切实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要抓紧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其他信息均应列入公开的范围。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要在政务信息查阅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免费提供查询,为公众查阅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公开的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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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增强和完善社会自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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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真正得到实现。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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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等方式,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承担,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行政机关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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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依法行政不仅仅是市县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也需要整个社会的配合。依法行政的实行,离不开广大行政相对人的支持。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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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全面加强对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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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省政府将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任务来抓,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省政府将从2009年起,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各项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将其作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指标。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加快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大力培育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市县政府不履行对依法行政的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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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市县政府要在本级党委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要把加强依法行政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地加以推进。要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对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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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加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政府法制部门是市县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机关,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的要求,健全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所承担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与翻译、政府法律顾问、依法行政指导、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行政复议与应诉、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考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等各项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政府法制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充分调动并发挥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中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具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干部,要放到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锻炼,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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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完善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县政府要严格执行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安排。要逐步建立依法行政统计制度,定期对行政决策、地方政府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培训、政府法制组织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及时掌握本地区依法行政进展情况,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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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各部门要带头依法行政,深入研究依法行政中的难点问题,加强对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支持。要督促和支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并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解决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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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省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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