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安营业税管理的意见
【发布部门】
四川省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阿府函〔2009〕5号
【发布日期】 2009-01-21
【实施日期】 2009-01-21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安营业税管理的意见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2009年是我州灾后恢复重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投资高峰年、建设高潮年。为了给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稳定的财力支持,实现我州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安营业税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凡在我州境内从事各类工程的项目业主、施工建设单位,都是建安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主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及时办理涉税事宜。 二、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应当领导并积极支持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建安营业税,防止税款流失。 三、凡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县和州直有关部门,应当主动把关并配合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建安营业税的源头控管,以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税源管理。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主动深入到工程项目实地了解情况、掌握税源,切实做好税法宣传,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手续,为应税工程项目和援建工程项目服务好,做到依法征税、文明执法。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