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和《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和《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的货币信贷政策,鼓励莆田市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总量,拓宽融资渠道,改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金融在我市经济建设和港城崛起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莆田市银行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发展港口经济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港口经济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以港兴市、工业强市”发展战略的指导意见》,努力保持信贷总量平稳增长,有效确保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资金需求,积极优化适应地方产业特点的信贷结构,大力促进港城经济发展。
第三条 考核对象
农发行莆田市分行,工行莆田分行、农行莆田市分行、中行莆田分行、建行莆田分行,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中信银行莆田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莆田市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联社莆田办事处。
第四条 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考核指标:总量指标、结构指标、系统排名指标。
1、总量指标。包括信贷总量、新增信贷投入总量、贷款增长率。
2、结构指标。包括重点项目贷款、中小企业贷款。
3、系统排名指标。贷款增长率在全省本系统内名次。
(二)考核标准及计分方法:考核实行百分扣分制计算总分。
1、总量指标(50分)。
(1)信贷总量(10分)。以年末贷款余额为依据,名列全市第1名的单位得10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减0.5分。
(2)新增信贷投入总量(20分)。以当年度的贷款净增加额为依据,名列全市第1名的单位得20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减1分。
(3)贷款增长率(20分)。以当年度的贷款增长率为依据,名列全市第1名的单位得20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减1分。
2、结构指标(40分)。
(1)重点项目贷款(20分)。以年度内对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的贷款净增加额(包括各银行本系统内上级行对本市的贷款)为依据,名列第1名的单位得20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减1分。
(2)中小企业贷款(20分)。起评分为10分,当年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高于全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当年增长率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20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低得分为5分。
3、系统排名指标(10分)。以市级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长率在全省设区市的排名为依据,第1名得10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减1分。
第五条 奖励标准
按总分评定名次。设一等奖1名,奖金30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20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10万元。
第六条 考核的组织、依据与程序
(一)考核工作由莆田市重点项目融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负责制定《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考核按年度进行,市级各金融机构按照要求向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报送相关统计资料。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依据本办法和《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实施细则》对各被考核对象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市级各商业银行、农发行、农村信用社当年度在全市考核排名最后一名的,必须在下一年度初由该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作专题原因分析报告。
第八条 对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莆田银监分局的奖励视全市金融系统对莆田市经济发展的贡献度,由市政府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起施行。
附件:
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发挥金融在我市经济建设和港城崛起中的作用,根据《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
农发行莆田市分行,工行莆田分行、农行莆田市分行、中行莆田分行、建行莆田分行,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中信银行莆田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莆田市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联社莆田办事处(含城厢区、秀屿区、涵江区、荔城区、仙游县农村信用联社)。
二、考核内容
考核主要以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金融统计数据为依据,考核内容为人民币各项贷款,外币贷款暂不列入。
(一)总量指标
1、贷款总量。以各金融机构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按可比口径计算)为依据。
2、新增信贷投入总量。以当年贷款净增加额为依据。贷款净增加额=各项贷款较年初增减数(按可比口径计算)
3、贷款增长率。以当年贷款增长率为依据。贷款增长率=各项贷款较年初增减数(按可比口径计算)/各项贷款上年末余额×100%。
(二)结构指标
1、重点项目贷款。本细则所称重点项目是指莆田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确定的市级及以上的重点项目。重点项目贷款是指各机构本系统内(含本市银行、上级行、兄弟行)对重点项目当年度的贷款净增加额。
净增加额=各机构本系统内对重点项目的短期贷款较年初增减额+中长期贷款较年初增减额。
2、中小企业贷款。本细则所称中小企业原则上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所列中小企业标准确定(详见附件1)。中小企业贷款分值计算以当年度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全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长率为依据。
中小企业贷款=各项贷款-大型企业贷款(以市经贸委的认定为准)-票据融资-重点项目贷款(剔除市外金融机构贷款部分)-个人消费贷款-农户贷款。
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年末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上年末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上年末中小企业贷款余额×100%。
全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长率=各项贷款比年初增减数(按可比口径计算)/各项贷款上年末余额×100%。
(三)系统排名指标。以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金融统计月报》中各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当年增长率在全省九地市的排名为依据。若在全省九地市排名出现相同的情况,则排名相同机构考核得分相同,但相应占用本市名次席位。如,A银行、B银行、C银行在全省九地市排名分别为第一位、第一位、第二位,则其得分分别为10分、10分、8分,以此类推。
三、考核程序
(一)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莆田市重点项目融资情况表》、《莆田市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统计表》、《莆田市金融机构其他贷款统计表》(见附件2、3)。各金融机构按季向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上报上述报表。报送时间为:1-3季度为季后10日内,第4季度(全年)为次年1月15日前。
(二)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依据《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和本操作细则会同相关部门对各被考核对象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填制《莆田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主要指标情况一览表》(附件4)并向被考核单位核实指标完成情况。
(三)各被考核金融机构向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出具指标核实书面意见,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将考核结果报送莆田市重点项目融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四)莆田市重点项目融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研究确定各金融机构的评比名次,提出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名单。对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莆田银行监分局的奖励按照对金融机构的奖励金平均数确定。上述事项一并报市政府进行确定。
(五)经公示后进行表彰、授牌、奖励等。表彰授牌纳入全市服务经济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大会一并进行,并在地方主要媒体上进行发布。
四、其他事项
(一)对各金融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核对,其中重点项目贷款与莆田市重点项目融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对。其他贷款数据与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金融统计数据、征信数据进行核对。
(二)各金融机构要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中信银行莆田分行2008年度暂不考核,以后年度其系统排名指标得分暂以全市各机构平均得分计算(新设的银行机构比照执行)。
(四)本细则未尽事项,由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商莆田市重点项目融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
附件:1.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2.2008年莆田市重点项目融资情况表
3.莆田市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统计表
4.莆田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主要指标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