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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调整城镇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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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其他机构  辽宁省  
【发文字号】 盘政办发〔2009〕5号
【发布日期】 2009-01-21
【实施日期】 2009-0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调整城镇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3号)要求,为切实保障我市城镇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提高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调整城镇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增45元/人月。即双台子区、兴隆台区调增至319元/人月,大洼镇、田庄台镇、太平镇调增至269元/人月,其他乡镇调增至244元/人月。
  二、调整城镇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
  城镇低保边缘户确定标准相应调增45元/人月。即双台子区、兴隆台区调增至374元/人月,其中第一类低保边缘户为320—349元,第二类低保边缘户为350—374元;大洼镇、田庄台镇、太平镇调增至314元/人月,其中第一类低保边缘户为270—294元,第二类低保边缘户为295—314元;其他乡镇调增至284元/人月,其中第一类低保边缘户为245—264元,第二类低保边缘户为265—284元。
  三、执行时间
  调增后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镇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停发对城镇低保对象的物价补贴。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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