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局委办: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为进一步扶持和引导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的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快速、健康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现就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以从事同类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为主体,自愿以产品、资金、信息、技术、设备、管理为纽带,为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其成员的收入,实行互助和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对内实行服务的一种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之后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要求的一项组织创新与制度创新。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利于解决千家万户分散经营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的矛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对农村资金、技术、人才、劳动力等进行组合,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和农民收入;有利于解决政府部门包不了、村组统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情,架起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增强政府指导农村经济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好“三农”问题的战略高度,把发展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的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作为为民办实事的实事来抓,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依据,围绕全市农业优势产业,大力发展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的各种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努力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得动摇农民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不得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得改变农户土地承包关系,不干预农民家庭经营自主权。
二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坚持“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合作组织内部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合作组织成员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三是坚持分类指导、多样发展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具体形式、发展进度和规模等,由农民自主决定、自我选择,切忌行政包办干预和强迫命令。充分发挥其民办、灵活、多样的特点和优势,鼓励和支持农民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多种发展模式。
四是坚持循序渐进、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只要有利于农产品的销售,有利于农村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农民增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要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
(三)工作重点:
一是多主体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农村有销售渠道、有生产加工技术、有资金实力和一定拓展能力的能人牵头,联合农民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创办专业合作组织,建立“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发挥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基层供销合作组织在科技、信息和流通等方面的优势,建立具有行业特色的专业合作组织。发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带头作用和地域优势,根据市场需求和当地种养传统,建立具有本地特色的专业合作组织。
二是多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农民需求和自身实力,既要发展经济利益连接相对松散的专业协会,更要注重发展利益连接比较紧密的专业合作社;既要发展生产服务型的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民提供无偿或低偿服务,更要鼓励和发展产销结合型和产加销一体化的专业合作组织,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加工销售服务,实现二次收益分配。根据产业特色和品种布局,鼓励专业合作组织打破行政区域界限,跨区域发展。
三是多层次培育示范性专业合作组织。大力扶持和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通过示范引导,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上规模、上档次。
(四)目标任务。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用5年左右的时间,重点培育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00个。2020年,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占全市总农户的50%以上。通过较长时间的努力,力求60%的产业农户自愿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60%的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加工和营销,60%的农业生产资料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供应。
三、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
(一)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从2009年起,市级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县市区财政也要安排相应扶持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今后视财力增长予以增加。
(二)组织农业项目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移民开发、国土整理、蔬菜基地建设、科技推广、退耕还林、测土配方施肥、农民素质教育等国家支持发展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可依法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织实施,充分调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农业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三)提供信贷支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建立信用考核评价办法,完善信用贷款机制;对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可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农户小额贷款额度;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依法以不动产进行抵押贷款;促进农户间的资金合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四)实行税费优惠。严格执行国家对农业生产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济负担。
(五)提供用地、用电和运输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养基地、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在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可以纳入农业生产用地管理。种植、养殖、加工生产用电,由电力、物价部门核准,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鲜活农产品运输,交通部门应当优先提供“绿色通道”。
(六)提供项目申报、进出口经营权支持。对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申报相应项目基础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时,与国有事业、企业单位同等对待。对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向商务部门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拓展境外、国外市场。
(七)提供登记注册方便。县市区及乡镇区域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组织单位或发起人申报,在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市级和跨县市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组织单位或发起人申报,在市农村经营管理处进行备案。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开展盈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股份合作社),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专业经济协会),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要简化手续,降低门槛,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办证服务,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八)鼓励引进专业人才。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由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并按规定代办缴纳养老保险金等手续,其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九)完善运行机制。指导和协助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运行办法,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积累机制,不断壮大经济实力,扩大经营规模,增强生存、发展和竞争能力。
四、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村发展的观念,切实加强领导,把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经费,妥善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队伍和经营管理体系建设,保持乡镇经营管理机构的完整设置,强化其指导作用。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认真总结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验和典型,抓好示范引导,促其更快更好发展。各级其它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共同关心、支持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着力搞好基层干部、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水平。加大宣传力度,推介专业合作组织典型,为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快速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