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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科技局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其他机构  湖北省  
【发文字号】 恩施州政办发〔2009〕3号
【发布日期】 2009-01-21
【实施日期】 2009-0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科技局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科技局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的实施意见
州科技局

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3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州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职责
  (一)围绕全州六大特色农业产业和20个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开展技术创新工作。
  (二)加强调查研究,帮助乡镇、企业制订和完善农业及企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尤其是优势特色产业的发展规划。
  (三)引进和推广适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先进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建立科技示范基地,指导、帮助企业技术进步,培植特色优势产业。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服务,帮助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科技信息服务站等,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五)开展科普宣传和科技培训,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农民致富本领。
  (六)围绕优势产业、特色产品,积极与高校、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合作,研发新技术、新产品。
  (七)开展项目招商引智、引资活动,壮大龙头企业,加快特色产业发展。
  (八)及时反馈农业农村工作与企业生产的信息,反馈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
  (九)科技特派员可列席入驻乡镇政府、企业的有关会议,协助政府及企业做好科技开发和服务“三农”工作。
  (十)参与入驻乡镇、企业的各类科技和农业开发项目的研究和决策,可直接负责重要项目的实施。
  二、人员选派
  根据实际需要,我州首批选派100名科技特派员。其中从省、州高校、科研院所及事业单位选派20名专业技术人员;8县市各选派10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要确保质量,严格遵循双向选择的原则,主要是派往企业和特色产业板块基地。
  (一)选派对象
  1、热心“三农”工作,志愿到农村第一线从事科技服务和创业。
  2、省、州选派的科技特派员一般要求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相关科技成果的人员可优先选派;各县市选派的科技特派员一般要求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科技服务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作风踏实。
  (二)服务期限
  由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单位按目标任务商定,一般为两年一轮。鼓励科技特派员连选连派,延长服务期限。科技特派员可以根据农时季节、项目实施需要和当地实际,灵活掌握在基层的服务时间,努力做到科学研究和科技推广服务两不误,但一年内应有四分之一以上时间在企业、基地工作。
  (三)服务模式
  按照鄂政办发(2008)63号文件中规定的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有偿技术服务、资金入股、无偿技术服务与土地流转五种模式进行,州、县市两级科技特派员应以县市为单位组成联合服务组,确定服务组的召集人,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的团队作用和各自的专业特长,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面向全县市的科技服务活动。
  (四)选聘程序。
  按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08)63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政策措施
  (一)科技特派员在派出期间,保留其原单位行政职务、技术职务、工作岗位和编制关系,享受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和正常的晋级、调资和职称评定。科技特派员工作期满后,本人要求回单位的,原单位必须及时安排,不得推诿、拖延。
  (二)科技特派员在任职期间,各项工作任务考核合格的,在评定职称时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条件:
  1、晋升上一级职称时,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及任职条件;
  2、申报职称时,只需参加省里组织的水平能力测试,免予参加全国职称外语及计算机考试;
  3、晋升中、高级职称时,需提供选派期间的工作业绩报告,作为参评的重要条件,报省职改办审核,组织专项评审;
  4、申报职称时可不受岗位指标限制,科技特派员工作一年后,可向当地科特办和人事职改部门申报。
  (三)加大扶持,倾斜项目。州、县市发改、财政、科技、农业、林业、畜牧、扶贫开发等有关部门农业开发及农产品加工的项目资金,要向科技特派员驻点地及项目倾斜。州、县、市要对口组织申报国家及省支持科技特派员行动的项目,争取上级的大力支持。科技特派员办公室要了解项目资金运行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项目,协调安排扶持资金。州、县市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科技特派员在下派工作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专利,州、市、县科技部门提供成果鉴定、专利申请经费支持。
  (五)科技特派员在下派服务期间,有关乡镇、企业要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六)州内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实行挂牌驻点服务。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并在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物资等方面大力支持科技特派员的工作。州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适时对派出单位进行评先争优工作。
  (七)要对科技特派员定期组织培训,定期组织检查交流。州、县市科技特派员办公室要分期分批组织科技特派员到州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农业产业化发达地区参观学习,拓宽视野,创新工作思路,引进优良品种和高新技术项目。
  (八)各地要注重总结科技特派员的工作经验,通过现场会、交流会及新闻媒体等形式,加强典型宣传,扩大社会影响,以推动全州科技特派员工作健康发展。
  四、管理机构
  为保障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行动顺利进行,成立恩施州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分管副州长任组长,州委组织部、州科技局、州人事局、州农业局、州财政局、州经委、州畜牧局、州林业局、州扶贫办、信用社恩施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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