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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1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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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广东省  
【发文字号】 粤国税函〔2009〕46号
【发布日期】 2009-01-21
【实施日期】 2009-0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1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陆续下发了一系列的政策管理性文件,对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政策进行了调整并正在对征管系统进行修改,我省与之配套的电子申报软件作相应修改后将交付纳税人使用。为做好2009年1月(税款所属期)“两税”的纳税申报,确保税制改革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纳税人在办理2009年1月(税款所属期)的“两税”纳税申报前,必须先对纳税申报软件进行升级,一律使用升级后的软件进行申报。旧版电子申报软件从2009年2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二、 2009年1月(税款所属期)的全省“两税”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期限统一延长至2009年2月25日,并由省局统一在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中设置。
  三、 2009年1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IC卡抄税期限不延长,仍在2009年2月1日至16日之间进行。
  四、 申报软件的升级及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设置的具体事宜将另行通知。
  五、 各级国税机关要迅速做好宣传和准备工作,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和平台通知纳税人完成软件升级并按本通知的要求完成申报。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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