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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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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9]3号
【发布日期】 2009-01-21
【实施日期】 2009-0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律和引领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和整合各方面资源,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快速转化,加快吉林老工业墓地振兴,省政府2009年第1次常务会议决定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重要意义
  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于推动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主导产业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推动相关产业技术升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遴选主要依据吉林省省情。瞄准我省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和规模化生产技术。这些项目的实施必将加速现有科技成果的应用和转化,促进相关产业技术升级,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企业为研发投入主休,采取产学研合作的方式,围绕企业产品开发、关键工艺技术需求进行联合攻关。这些项目的实施必将培养造就一批科技创新团队,形成一批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进一步促进全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
  (三)有利于加速科技优势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均是立足于国家和省内多年来连续支持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这些项目具有成果科技含量高,水平先进。成熟度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特点,对于我省科技资源优势快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四)有利于推进我省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将进一步壮大我省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对于实现我省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二、遴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原则及标准
  遴选的主要原则:突出重大、体现支撑、技术领先、效益显著。
  遴选的标准:一是技术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二是经济社会效益显著,2—3年内能够达到相当的经济规摸并实现较大效益;三是产业带动能力强,能够充分体现科技对经济社会的支律作用。
  三、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推进措施
  (一)设立政府专项资金。省政府以专项的形式,每年投入一定规模的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要用于解决重大项目转化过程中的关键技术配套、批量生产环节的关键工艺、产品质量标准与控制、自主品牌创立以及企业融资贴息补助等。首批投入2亿元人民币。
  (二)采取多种支持方式。为了更好地发挥省政府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省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6 号)精神,省政府将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等多种方式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专项资金支持。
  (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相关部门在向国家争取项目或制定省内相关专项经费计划时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倾斜,尽快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业化。
  (四)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享受即将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意见》及《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千政策》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制定管理办法。建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新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跟踪调度制和中期评估制,保障并监控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
  (六)设立工作推进组。建立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进组,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委、省财政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推进组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  附件:吉林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表(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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