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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北京市  
【发文字号】 京国税函[2009]20号
【发布日期】 2009-01-21
【实施日期】 2009-0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申报的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执行中的问题请认真研究并及时报告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2009年1月21日

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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