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闵行区农业和绿化管理局,上海光明(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本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已经全面推开。为进一步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强和规范本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的管理,确保养殖食用水产品质量安全,我办组织有关专家制订了《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我办。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管理规范(试行)
前 言
为规范我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的管理,达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保证养殖食用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目的,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引自DB 3l/T348—2005(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中的养殖水质安全指标;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引自DB 3l/T348—2005(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中的养殖水质管理指标;附录C、D为标准性附录,分别引自SC/T9101-2007、SC/T9103-2007。
本标准由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上海市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的内部管理,包括管理人员和管理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的养殖生产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合于本标准。
NY 5052 无公害食品 海水养殖用水
NY 5051 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
NY 5071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2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SC/T9101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SC/T9103 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
DB 31/T348 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
DB 31/19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 管理人员
3.1 Ⅰ型场
3.1.1主要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水产养殖及管理的经验,并持有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高级证书;
3.1.2主要技术人员3-4名,应持有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级证书;
3.1.3养殖工若干名,应持有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初级证书。
3.2Ⅱ型场
3.2.1主要负责人应具有4年以上水产养殖及管理的经验,并持有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级以上证书。
3.2.2养殖工若干名,应持有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初级证书。
4 管理
4.1苗种及水产品养殖
4.1.1苗种应购自持有《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水产良(苗)种场,并保存发票等凭证;
4.1.2苗种培育与水产品养殖按DB 31/T348 执行;
4.2水
4.2.1水源水 每年检测一次,应符合NY5051、NY5052的要求。如水源受到污染,应及时检测;
4.2.2池塘水 放苗后每一个月对池水进行随机抽样检测一次,高温季节应增加抽样检测的样本数量,水质应符合DB 31/T348中养殖水质管理指标的要求;
4.2.3养殖排放水 应符合SC/T9101或SC/T9103 的要求;
4.2.4生活污水 应符合DB 31/199的要求。
4.3饲料
4.3.1配合饲料 购买的配合饲料应符合NY5072的要求,并保存发票和每一批料样;
4.3.2活饵料 投喂的活饵料应保证无病症、无污染;
4.3.3饲料应放置在专用仓库并指派专人管理。
4.4药物与防病
4.4.1制订养殖水产品病害控制方案;
4.4.2使用农业部推荐的渔药,药物使用应符合NY5071的要求,不得使用违禁药品;
4.4.3使用生物制剂调控养殖水环境,采用生态防病技术控制疾病发生;
4.4.4药物应放置在专用仓库并指派专人管理.
4.5档案
4.5.1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和各项原始记录工作;
4.5.2原始记录的内容包括《上海市水产养殖生产日志》、《上海市水产养殖生产及用药记录》、渔药和饲料采购及留样、各类水质检测、药残抽检、亲本检测、产品销售与检验等记录。
4.6水产品质量安全
4.6.1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指派专人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6.2与区(县)渔政站签订水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4.6.3建立养殖水产品准出制度。
4.6.4与区(县)水产技术推广站签订技术依托协议书,通过技术创新,确保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4.7 设备、设施
4.7.1 在每年的冬闲季节,应进行池塘清淤、护坡等工作,并对沟渠、机口、闸口等进行维修;
4.7.2维护好湿地的水生植物生长,控制好合理的密度,确保水处理的效果;
4.7.3维护好增氧机、水泵机及照明电器等机电设备,配电设施应符合电力配置标准,确保生产和生活用电,并做到安全用电。
4.8场内环境
保持道路完好、绿化整齐以及标志牌、宣传栏、建筑物等的整洁。
附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