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定期审查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提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决定从2009年2月21日起开展2009年度苏州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定期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时间
自2009年2月21日开始至2009年5月20日止。
二、审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均属审查对象。
三、审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书面报告情况;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
(三)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情况;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五)残疾人按比例安排就业情况;
(六)用人单位工会组建、签订集体合同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
四、审查部门
书面审查分别由市、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机构组织进行,也可以与工会、社会保险、就业管理机构开展联合审查。市、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管辖范围仍按照省政府95号令规定确定。跨省、设区的市的用人单位和管辖不明的用人单位由苏州市劳动保障局直接审查或指定审查。
在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但在市区生产经营的企业,由市局管辖。
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住所在东渚、镇湖、通安、横塘、浒墅关镇(街道),浒关经济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由市局管辖。工商登记已变更至区工商局,但系统中管辖未变更的单位,本次统一由市支队审查,书面审查结束后支队集中统一变更管辖。
住所在吴中区、相城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暂委托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辖。
五、审查方式
各劳动监察机构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选择以下审查方式:
(一)以专职监察员为主开展定期书面审查。
(二)委托协理员开展定期书面审查,专职监察员负责指导和复审,由各监察大队盖章确认。(略)
六、审查流程
(一)按照《苏州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定期审查实施办法》(苏劳社监[2004]4号)的要求,用人单位携带填报的《书面材料审查表》和用工材料到劳动监察机构或劳动监察协理中队接受审查。
(二)经审查后,审查人员认为情况正常的,将数据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劳动保障监察联系卡》,并记载审查时间和签字。
(三)审查过程中如发现用人单位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可指导其自行纠正,逾期未纠正或违法情节严重的,协理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管辖地劳动监察机构,由专职监察员对该单位进行书面审查,并立案查处。
(四)对用人单位经营地址、法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信息并将相关材料扫描入库,对属于变更管辖权的应填写《用人单位劳动监察管辖权变更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用人单位,一份留底。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证书面审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及时组织实施书面审查工作,应通过主要媒体发布书面审查公告,公布联系电话和地址。特别是协理员首次参与书面审查的,审查前要做好对协理员的培训工作,审查中要做好对协理员的指导工作,审查后要做好总结分析回顾工作,充分发挥协理员在此次审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二)狠抓工作落实,按时序要求及时开展书面审查工作。
2009年1月底之前各地制订并下发书面审查通知和工作方案;
2009年2月20日之前为书面审查准备阶段,主要完成媒体公告、软件修改、协理员培训、书面材料印制等具体工作;
2009年2月21日至2009年5月20日为书面审查开展阶段,各劳动监察机构需在2009年5月20日之前完成市局规定的审查目标数;
2009年5月21日至2009年5月30日之前为书面审查统计分析、总结阶段,各地应于2009年5月底前上报书面审查分析报告、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监察系统报表6)。
(三)明确工作目标,严密组织开展审查。各监察机构2009年度定期书面审查应覆盖网格内所有用人单位,书面审查目标数应不低于上年度审查数。2008年市支队因用人单位管辖变更,下划到各机构的审查数,算作各机构上年度的审查数。
各监察机构对于下列单位不得进行书面审查:①无用工非法人企业;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对于已经信息登记的上述单位,市支队将进行清理合并,无用工非法人企业单位信息将并入法人企业。对各地继续违反信息采集规定新增单位信息和书面审查上述单位的情况,将列入2009年考核扣分内容。
为了与协理员采集用人单位信息管辖口径相同,书面审查应遵循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址为准的管辖方式,对于用人单位有多个实际经营地址的,请按照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地为准的进行审查。
(四)要落实工作责任,保证书面审查工作质量。全市均应使用统一的《书面材料审查表》(详见附件1),并坚持使用监察系统实施审查,各地要严格要求监察员和协理员认真、细致、准确地输入有关数据,各监察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的审查数据要进行认真的复核,确保数据的全面和准确。
本次书面审查须扫描的材料为: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发生变更的,新营业执照应扫描录入单位信息窗口,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的进账单或记账凭证应扫描录入审查窗口。其他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无须扫描,但须保存一年以上,以备查。
在书面审查工作中,市支队各监察科要继续加强与挂钩市、区的联系、服务与指导。各地在开展书面审查工作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可及时与挂钩科室联系。
(五)要认真分析汇总,按时上报数据报表、工作总结。
各市、区应使用劳动监察计算机网络程序进行数据统计,全面分析本地劳动用工新动态,并及时上报书面审查分析报告、工作总结。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苏州市2009年度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表(略)
2.开通协理员书面审查功能申请样张(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