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江苏省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其他机构  江苏省  
【发文字号】 宁食药监法[2009]10号
【发布日期】 2009-01-22
【实施日期】 2009-01-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局(分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暂行)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对举报药品(包括医疗器械,下同)生产经营等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实施奖励的行政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积极举报药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是指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或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利用公共财政资金,对举报违法活动的有功人员,经确认审核,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发放奖金或奖状,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行为。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并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涉案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有关要求的人员。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工作人员亲属)举报除外。
  第三条 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四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奖励时应当对举报内容、举报人有关情况、奖励情况严格保密。
  第五条 举报以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违法活动,可以予以奖励:
  (一)生产、销售、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为假药劣药或应按假药劣药论处的;
  (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
  (三)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
  (四)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五)生产、经营和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的;
  (六)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七)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八)违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执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
  (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查清的违法事实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奖励分为三级:
  (一)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举报奖励级别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第七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给予奖励。
  (二)对于货值超过15万元的案件或大案要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2%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货值金额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清事实后认定的金额为准。
  被举报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举报有功等级、每起案件给予两百至一千元人民币物质奖励或给予奖状等形式的精神奖励。特殊情形的奖励由市局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八条 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报请由省级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另定。
  第九条 同一违法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第一举报人为举报有功人员。举报顺序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对不属于举报案件的第一举报人,但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人员,可以适当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二百元人民币。
  第十条 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举报同一违法案件的,按一人举报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市局或者相关区县局决定。
  第十一条 同一举报有功人员在不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或举报涉及生产、销售、使用不同领域的同一案件,并已领取奖金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结案之日起7日内对举报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认,对核实确认的举报有功人员,认为应该予以奖励的制作《南京市药品监管举报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审核表》,简要填写案件结案情况和建议给予奖励的等级和奖励金额,报同级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奖励的人员、等级和发放金额,经市局或各区县局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作出决定;不予以奖励的,作出不予奖励的决定。
  案件结案日期以市局或各区县局负责人在案件结案报告上签署同意的日期为准。
  举报有功人员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自愿放弃奖励,口头形式放弃的,应当作好记录。
  第十三条 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作出后,市局或区县局稽查部门应当制作《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通知书》(附表二)或《不予奖励决定书》(附表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后,及时通知举报人员。
  第十四条 被奖励人员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通知和真实身份有效证件到市局或区县局稽查部门领取奖金,除特殊情况外,逾期视为放弃奖励。
  个人获得举报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局或区县局稽查部门应当做好奖金发放记录,建立奖励档案,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案件查办和处罚情况、有功人员奖励审核表、奖励通知书、不予奖励决定书、奖金发放登记表(附表四)、财务部门发放凭证等材料。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有关材料应当一并归档。
  第十六条 由市局或区县局负责调查并依法查处的案件,根据本办法规定所发生的奖励资金由市局或区县局编入部门预算,严格按照财务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会计业务处理,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5月30日颁布实施的《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