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9〕9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对相关工作具体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调整事项。
1.自2009年1月起,本市在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基础上增加《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附表三),格式与国税函(2008)1075号文要求一致。
2.自2009年1月起,在附表一第34至36栏中不允许录入“废旧物资”免税收入,应按一般货物销售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栏目中申报。
3.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要求,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律通过附表一的第一列次申报,未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仍按原规定申报。对属于规定抵扣范围的机动车在附表二中分别在第1—3、5、29—33、35—38、59行次申报。
4.附表二第5、35、36、38栏调整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8、47、48、50栏调整为“运费费用结算单据”,第6、39、40、42栏调整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5.自2009年5月1日起,附表二第7、43—46栏不再填报。
6.附表二增加第26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该栏应根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填报,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对已转出进项税额的红字专用发票不再在第1—3、29—33栏填报。
7.从2009年1月起,附表二4%和6%征收率部分按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申报,不再另行填报。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调整事项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13栏调整为“本期预缴税额”,第1列调整为“本期数”。
2.从2009年1月起,增值税征收品目在税目、征收率栏目中统一增加3%征收率。
上述调整后的各表式将通过上海财税网站发布,个别纳税人需要可以通过该网站“网上办事”栏目下载。为了确保上述工作的贯彻落实,征管等系统将在近期作出调整,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工作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报告,以便研究解决。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政策规定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调整事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印发,以下简称《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调整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见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见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见附件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见附件4,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废止。
2.删除《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中“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3.《申报办法》第六条调整为“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表头说明调整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及其填表说明
1.第1、8、15栏均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2.第2、9栏“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填写。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及其填表说明
1.第1-3、22-26、35栏均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2.第5、28栏项目名称调整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辅导期纳税人第5栏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第6、29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4.第8、31栏项目名称调整为“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辅导期纳税人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5.第11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其“税额”栏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6.自2009年5月1日起,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7.第9栏“6%征收率”及第10栏“4%征收率”不再填写。
8.第15栏项目名称调整为“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填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转出的进项税额。
9.第21栏增加为“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10.自2009年5月1日起,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11.第32栏“6%征收率”及第33栏“4%征收率”不再填写。
1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所称的“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均包括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3.填表说明第四条第3款“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该项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数据相等。
14.填表说明第六条第1款“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辅导期纳税人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初余额数。该项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15.填表说明第六条第2款“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16.填表说明第六条第2款“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末余额数。
17.填表说明第六条第4款调整为“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18.填表说明第七条中“代扣代缴税额”项指标的填写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调整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所附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本月数”调整为“本期数”。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填表说明中涉及“本月数”的均改为“本期数”。
(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4、5栏不再填写,其对应的填表说明一并取消。
调整后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见附件5。
三、纳税人在2009年1月征期仍使用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自2009年2月1日启用。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4.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