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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人防工程专用标识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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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其他机构  福建省  
【发文字号】 厦人防办[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1-22
【实施日期】 2009-01-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人防工程专用标识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建设开发单位、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管理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经研究,决定近期开展人防工程统一设置专用标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用标识设置范围
  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均要按要求统一安装设置专用标识。
  二、任务分工
  (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建设与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市人防工程专用标识设置与管理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各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工作部署,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各物业管理企业、各自管房管理单位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积极配合专用标识的设置安装与管理工作的开展。在人员、用电和有关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办理好专用标识移交使用登记手续。
  (三)2009年3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专用标识设置,由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2009年3月1日起新竣工验收的,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
  三、管理责任
  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人防工程专用标识的日常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具体负责。单位自管房的人防工程专用标识由权属单位自行负责。
  管理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将人防工程专用标识的日常维护管理内容纳入物业日常管理范畴,加强维护管理,保证标识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职责要求,加强包括人防工程专用标识在内的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管。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防工程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保命工程”。专用标识设置完善,对于民防应急情况下保证人员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专用标识建设问题,积极主动,加强协调,确保专用标识设置与管理工作的落实。
  (二)健全管理机制。人防工程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专用标识日常管理责任,落实维护管理保障措施。标识牌发生破损、丢失时,应及时更新、补挂,所需费用在房屋公共维修金中支出。
  (三)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要制定完善的使用移交程序,组织好移交工作。本次标识设置完成后,由人防部门负责验收,登记造册存档,并向每个管理责任单位移交制式的专用标识设置清单。双方需签字盖章确认,以示负责。
  物业管理企业更换时,要将人防工程专用标识清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移交。并于移交后15日内向所在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登记备案。
  五、2009年3月1日起,新竣工的人防工程由建设开发单位按要求的样式(市人防办网上公布)统一设置安装人防工程专用标识,并承担所需经费。专用标识作为项目的人防要求内容之一,经验收后,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与管理责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通过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民防窗口向人防部门备案。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OO九年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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