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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本溪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  辽宁省本溪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09〕9号
【发布日期】 2009-01-22
【实施日期】 2009-01-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本溪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本溪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本溪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辽食药监食发(2008)2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严厉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滥用饲料添加剂行为,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行为,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突出问题。全面规范食品添加剂市场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安排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和“环节监管为主”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工作各项任务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月12日-2月5日)
  1.主要任务
  (1)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2.具体措施
  (1)督促公告落实。按照卫生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公告(200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专项整治的目的、范围和要求。各相关食品监管部门要督促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发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宣传《公告》以及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各食品监管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宣传力度,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群众参与整治行动的积极性。
  (3)摸底排查。各食品监管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各环节中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反馈相关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收集和汇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单位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4)强化抽检。各食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
  (5)汇总分析。各食品监管部门要汇总、归类以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制定解决办法,采取有效监管手段。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2月6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曝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2.具体措施
  (1)依法查处。根据专项整治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食品监管部门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追根溯源。各食品监管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清理规范。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依法严厉查处将非食用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5日)
  1.主要任务
  (1)完善措施,建立健全有效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机制。
  (2)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供应渠道。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经营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储存管理措施。
  (2)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指导企业做好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管理和申报工作。要督促销售及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3)完善自律机制,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遵纪守法意识。
  三、工作重点
  (一)整治种植养殖环节
  进一步规范奶站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和滥用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着力解决在畜禽饲养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突出问题。
  (二)整治生产加工环节
  依法督促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严格按照《公告》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对照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清单,对当地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食品,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整治;安排抽查计划,把整治清单中所列的安全项目和食品作为抽查的主要对象,加大抽查覆盖面。
  (三)整治流通环节
  重点加强对食品添加剂销售者的监督检查,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严厉打击非法销售食品添加剂行为,严厉查处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四)整治餐饮消费环节
  重点加强餐饮业及学校、企业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和非食品添加剂、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
  (五)加强行业自律
  督促企业从生产经营者诚信管理体制、信息征集制度、评价制度、监督制度以及奖惩制度等方面入手,构建生产经营者诚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行业制定自律性行规行约,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和履行社会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市政府成立本溪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依照本方案,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效果,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严格执法,严查违法行为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监管部门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市保障食品安全的一系列措施,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为专项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有关监管部门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其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沟通,定期督促检查
  各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要及时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要定期对专项整治进行总结,并于2009年2月3日前和3月8日前形成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工作阶段性小结,4月13日前形成专项整治全面总结,按要求及时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随时报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联合督导组,对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核评估(联系电话:2808324,2808325)。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卫生局
市经委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农委
市动物卫生监管局
市商业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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