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
为加强对我省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按照商务部颁发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决定对全省(深圳市除外)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资格进行2008年度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1.已领取国家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在我省工商注册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的企业;
2.已领取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在我省工商注册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
二、年检时间
2009年2月1日—5月31日
三、年检须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
1.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件1);
2.《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全监管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在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08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8.油库及基础设施在2008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经贸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9.油库设施一年内4R彩色全景照片(如有多个油库,每个油库均应提供)。
(二)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
1.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件2);
2.《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全监管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08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6.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7.油库及基础设施在2008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经贸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8.油库设施一年内4R彩色全景照片(如有多个油库,每个油库均应提供)。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1.陆上加油站。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陆上加油站)年度检查登记表(附件3);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全监管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在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08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8)加油站一年内4R彩色全景照片。
2.水上加油站。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水上加油站)年度检查登记表(附件4);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船舶检验证书簿;
(5)在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08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岸基加油站需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8)加油站一年内4R彩色全景照片。
(四)其他要求。
1.各经贸部门要对年检工作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对企业上报的年检材料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高效高质、加快进度、按期完成。
2.企业上报的所有材料复印件须清晰可辨认,并加盖企业公章,备原件核对。各地市经贸部门核对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并将年检登记表和其他材料复印件按顺序以A4纸规格装订成册。
3.企业如不能按时出具有关的年检材料,必须向所在地市经贸部门提交说明报告,地市经贸部门对情况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后,随年检材料一起上报。
4.年检材料及《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由各地级市经贸局(委)统一报送。年检完成后,证书由地级市经贸局(委)相应科(处)室的工作人员前来签收领取后发还企业。
四、组织及分工
(一)2009年2月1日—4月15日,各地级市经贸局(委)进行初检工作,采用登报、电话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将年检时间及相关事项通知辖区内有关企业,并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年检材料及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汇总表(Excel电子表格,见附件5)交广东省石油行业协会。省石油行业协会截止收取材料时间为2009年4月30日。
(二)2009年5月31日前完成全部年检工作。省经贸委将采取“先报先审”的工作方式,对上报的初检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将在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家商务部备案。
五、年检不合格企业整改及要求
(一)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及仓储经营企业,在年检工作结束后,由省经贸委下达整改通知,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由省经贸委报请商务部主管司局核查,经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收回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二)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由省经贸委下达通知,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由省经贸委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收回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省经贸委联系人:范锦怡、詹平丁,电话:020-83135981、020-83378971
省石油行业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昭伟(13808881016),张慧敏(13022076029)
电话:020-83556420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63号国信大厦21楼2102室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2. 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3.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陆上加油站)年度检查登记表
4.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水上加油站)年度检查登记表
5.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