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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村引进投资项目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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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  
【发文字号】 东府〔2009〕10号
【发布日期】 2009-01-22
【实施日期】 2009-01-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村引进投资项目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2009〕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镇村引进投资项目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东莞市镇村引进投资项目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镇村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镇村改善投资环境,优化投资结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2009年1月1日后,成功引进本办法规定的投资项目(含增资项目,下同)的镇街和村(居)委会,均可获得资金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引进投资,包括引进外资和引进内资。其中:引进外资是指引进外国客商和港、澳、台商前来我市投资;引进内资是指东莞以外的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投资主体在我市境内的投资。
  第四条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的投资项目,需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一)投资项目为生产性项目,且在我市申办了工商营业执照;
  (二)投资项目须落户在市或镇街集中办的产业园区;
  (三)引进外资项目的,项目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美元;引进内资项目的,项目投资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四)实际投资完成率(外资项目为实际认缴的注册资金与注册资本额的比率,内资项目为实际完成投资额与协议投资额的比率)达60%以上。
  第五条对引进投资项目,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奖金计算方式:
  (一)引进外资项目的,奖励资金以引进项目认缴注册资金进行计算。具体分两个档次设定奖励标准:
  1.引进《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生产性项目,按单个投资项目认缴注册资金每达5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引进《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非鼓励类的生产性项目,且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按单个投资项目认缴注册资金每达50万美元奖励0.8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引进内资项目的,奖励资金以引进项目实际投资额[由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购置及相关税费支出、厂房及办公楼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配套设施投资支出等),技术投资和其他有效投资(主要指生产经营性租赁支出)构成]进行计算。具体分两个档次设定奖励标准:
  1.引进《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生产性项目,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完成300万元人民币奖励1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引进《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非鼓励类的生产性项目,且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完成300万元人民币奖励0.8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投资项目实际投资完成率不足60%的,不予兑付奖励资金;实际投资完成率达60%以上而不足100%的,兑付50%奖励资金,待项目实际投资完成率达100%后,再兑付余下的50%奖励资金。
  第七条奖励资金全部由市财政承担,由引进投资项目落户所在镇街和村(居)委会按3:7比例分配。项目落户涉及2个或以上村(居)委会的,奖金分配比例由各镇街自行协调。
  第八条奖励资金每半年核拨一次。半年结束后次月内,各镇街外经办和引进内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个半年内本镇街引进的外资和内资情况进行统计,分别填写《东莞市引进外资项目奖励申请表》和《东莞市引进内资项目奖励申请表》,加盖公章后,连同下列资料送交市外经贸局或市经贸局审核。
  (一)引进外资项目需提交的审核资料:
  1.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可行性报告(或补充合同、补充章程)的复印件;
  2.投资项目最新的批准证书,最新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投资项目的批文,最新的验资报告的原件。
  (二)引进内资项目需提交的审核资料:
  1.引进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投资有效证明材料,如投资相关票据、帐目等;
  4.工商执照。
  第九条市外经贸局和市经贸局审核各镇街引进投资项目情况后,确定各镇街(包括村一级)的奖励资金。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财政将奖励资金分别拨付给各镇街财政分局。各镇街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分配办法,将村级奖励资金分别拨付给有关村(居)委会。
  第十条各镇街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如实做好数据统计和资料上报工作。市外经贸局和市经贸局要加强对镇街填报数据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经市有关主管部门核实后,追回全部奖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和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定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失效日期: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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