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电网发电设备可靠性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各统调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发电设备可靠性管理,维护电网安全生产和稳定运行,确保全省电力正常供应,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电网发电设备可靠性考核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省经贸委制发的《湖北省发电可靠性考核暂行办法》(鄂经贸电力[2003]185号)和《省经委关于将缺煤(气)停机纳入发电设备可靠性考核管理的通知》(鄂经电力[2006]40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湖北电网发电设备可靠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湖北电网现有发电设备生产能力,不断提高发电设备可靠性,维护湖北电网电力生产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稳定运行,满足全省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用电需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境内由华中和湖北电网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发电企业。
第三条 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考核、奖惩的依据是:《电力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DL/T 793-2001)和《发电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511)。
第四条 对于火电企业缺煤(气)停机和因煤质不好(气压偏低)降低出力的情况纳入发电设备可靠性考核范围。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五条 各发电企业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省电力公司报送发电设备可靠性指标月度报表。
各火电企业应向省经委和省电力公司报送电煤的进、耗、存量等统计指标日报表。
第六条 发电设备计划检修按停止统计处理;发电设备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经电网调度机构同意转入检修状态的,从转入检修状态之时起按停止统计处理。对超过计划检修时间的相应扣减本年度电量计划。
第七条 电网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实际情况,首先安排“电煤紧缺”火电企业的机组停运(或降低出力),将机组解列(或减出力)的开始时间记为缺煤停机(或降低出力)的开始时间,将电煤库存量恢复正常水平或者机组再次并网运行(或恢复正常出力)的开始时间记为缺煤停机(或降低出力)的终止时间,并通知火电企业。
第八条 火电机组因缺煤(缺气)停机视同第4类非计划停运,因煤质欠佳(气压偏低)降低出力视同非计划降低出力。
第九条 发电机组“强迫停运次数”和“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数(含“故障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数”和“电力紧缺时期缺煤停机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数”)年度允许值按不超过同类型机组上年度平均值的原则,由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年度购售电合同中予以明确。对超过年度允许值的从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中扣减违约电量。
第十条 在湖北电网电力紧缺时段,对火电企业当年发电量计划按“超发不扣,欠发不补”原则进行考核管理,即:多发电量相应增加年度计划,少发电量相应扣减年度计划。
由于火电企业缺煤停机引起发电进度滞后的责任由其自身承担,电网调度机构可视电网实际情况帮助但不保证其完成电网平均计划进度。
第十一条 燃煤发电机组的年计划电量与上年等效可用系数挂钩,等效可用系数大于基准的增加电量计划,低于基准的减少电量计划,增减量不超过当年一般电量计划的5%。
1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的基准等效可用系数取同类机组平均等效可用系数;10万千瓦以下机组的基准等效可用系数取91.5%。
第三章 违约电量的计算
第十二条 发电机组扣减的违约电量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一.当年度累计“强迫停运次数”实际值超过允许值时:
扣减的违约电量 = ∑(单台机组铭牌容量 × 2小时 × (机组“强迫停运次数”实际值 - “强迫停运次数”允许值)× 75%)。
二.当年度累计“故障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实际值超过允许值时:
扣减的违约电量 = ∑(单台机组铭牌容量×(“故障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实际值 - “故障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允许值)×75%)
三.当年度累计“电力紧缺时期缺煤停机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实际值超过允许值时:
扣减的违约电量 =∑(单台机组铭牌容量×(“电力紧缺时期缺煤停机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实际值 - “电力紧缺时期缺煤停机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允许值) × 75%)× 比例系数
“比例系数”由省经委根据电煤供应状况等因素确定。
四.火电厂上报的电煤统计数据弄虚作假一次:
扣减的违约电量 = 该火电厂全部机组铭牌容量之和 × 2小时
第四章 考核资金的分配
第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考核及调度中心实时调度考核扣减发电厂违约电量形成的资金和华中电网CPS考核奖惩资金,由省电力公司一并单独列帐,经省经委核准后统一分配。
扣减违约电量形成的资金 = ∑(发电厂违约电量×物价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
华中电网CPS考核奖惩资金 = 华中电网正式公布的华中区域各省市CPS考核对湖北电网的奖惩电量×物价部门核定的火电标杆电价
第十四条 湖北电网电力紧缺时期缺煤停机考核扣减违约电量形成的资金(以下简称“资金Ⅰ”)和上述其他资金(以下简称“资金Ⅱ”)分别列帐分配。
第十五条 考核资金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因发电机组可靠性原因导致湖北产生的经济损失(以下简称“湖北直接经济损失):
1.弥补华中电网CPS考核扣减湖北的费用,该项费用 = 华中电网CPS考核扣减湖北的电量×物价部门核定的火电标杆电价。
2.弥补因发电设备可靠性原因超过火电标杆电价短期外购电量多支出的电费,该项费用 = ∑(高价外购电量×(高价外购电价 - 物价部门核定的火电标杆电价))。
上述两项费用之和即为湖北直接经济损失。
“资金Ⅰ”和“资金Ⅱ”按照资金的金额比例分别承担弥补湖北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即:
“资金Ⅰ”弥补湖北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 = 资金Ⅰ/(资金Ⅰ+ 资金Ⅱ)×湖北直接经济损失
“资金Ⅱ”弥补湖北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 = 资金Ⅱ/(资金Ⅰ+ 资金Ⅱ)×湖北直接经济损失
二.奖励相关发电企业。
1.“资金Ⅰ”在纳入考核范围的统调火电企业中按照“多上网多奖励”的原则分配,即按照各火电企业上网电量的比例分配,即:
奖励某统调火电厂的“资金Ⅰ” = 该厂考核期上网电量 / 纳入考核范围的统调火电厂考核期合计上网电量 ×(“资金Ⅰ” - “资金Ⅰ”弥补湖北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
2.“资金Ⅱ”在纳入考核范围的统调发电企业中按照“多上网多奖励”的原则分配,即:
奖励某电厂的“资金Ⅱ” = 该厂考核期上网电量 / 纳入考核范围的统调电厂考核期合计上网电量 ×(“资金Ⅱ” - “资金Ⅱ”弥补湖北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
第十六条 违约电量按月统计预扣,考核资金每半年预分配一次,次年1月31日前清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发电机组可靠性考核和考核资金分配的具体工作由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省经委核准后执行。发电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报请省经委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湖北省经济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