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江门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6]1号)和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的通知》(江机编[2007]1号)精神,江门市交通局设置执法监督科(加挂江门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市交通局(挂市港航管理局牌子)是主管全市交通行业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整合市交通局(市港航管理局)、市公路局(含市属各公路局)、江门航道局、市市区交通管理总站、市外海交通稽查站、市西江港航管理分局、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市市区地方公路管理站、全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企业等单位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路政(全市国道、省道,包括省养公路、高速公路)、航道行政(全市航道)、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统一划归市交通局执法监督科(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交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的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交通行业发展战略和地方性管理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拟订全市交通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全市交通运输市场和交通基本建设市场实施管理、监督和调控,维护交通行业平等竞争秩序;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引导交通运输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四)组织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客货运输站场、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对全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
(五)负责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服务、搬运装卸业、市区公共交通等行业管理;负责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负责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行业管理。
(六)负责水路运输业、水路运输服务业、内河救助打捞、港口经营、引航的行业管理,负责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七)根据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使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路政(全市国道、省道,包括省养公路、高速公路)、航道行政(全市航道)、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组织实施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有关交通战备工作。
(九)指导、管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协调处理交通行业重大安全事故。
(十)实施交通行业科技政策,组织重大交通科技项目攻关;指导、监督交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组织和推广交通行业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和参与管理交通行业利用外资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省交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交通局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工作;起草报告和综合性文件;负责文秘、督办、政务信息、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和机关行政后勤工作;负责有关会议和活动的组织。
(二)人事教育科(挂法制科牌子)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管理;按规定管理直属单位领导干部;指导交通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交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交通工种技能鉴定、等级考核工作;负责办理海员证的审核、上报和因公出访报批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宣传教育、工、青、妇、计划生育工作;指导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负责局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科室拟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负责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和治理公路、水路“三乱”工作;承办局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申办和发放。
(三)财务审计科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规章制度,管理、监督交通建设资金;组织征收货物港务费等规费;管理交通经费、专项资金和预决算;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管理局机关财务。
(四)总工程师室
负责全市交通基本建设的规划、论证,对建设项目的技术、质量、造价进行监督、管理,组织交通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上报审批把关;组织重大交通科技项目攻关并促进成果推广;管理交通行业技术标准、计量和规范工作。
(五)规划建设科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拟定交通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水运、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维护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市场平等竞争秩序;组织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客货运输站场、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审查、上报交通建设、收费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监督项目实施,组织、参与项目交工、竣工验收;负责拟定有关交通资金分配计划,组织协助融资、引资;组织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实施;负责运输量统计、调研工作;负责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六)公路运输管理科(挂城市公交管理科牌子)
负责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道路运输服务、搬运装卸等行业管理;负责跨省、跨市和市内跨各县级市运输车辆运力投放及线路管理;参与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组织实施重点物资、紧急客货公路运输;负责公路(桥梁、隧道)收费站的行业管理;维护公路运输行业平等竞争秩序;组织和推广我市公路运输行业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
负责市区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行业管理;组织编制市区公共交通规划,草拟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出租汽车的运力投放和管理,新辟、调整公共汽车线路,组织对公共交通经营单位的质量信誉考核,监督公共交通经营服务质量,维护公共交通行业的经营秩序。
(七)港航管理科
负责水路运输业、水路运输服务业、内河救助打捞、港口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国际船舶运输辅助业、引航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水路运输;维护水路运输行业平等竞争秩序;组织和推广我市港口、水路运输行业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配合财务审计科征收货物港务费。
(八)安全监督科(挂武装部牌子)
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规章;负责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交通行业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事故处理,统计、上报伤亡事故;协助反走私部门对交通行业参与走私船舶作后续处理;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治安、保卫、消防工作;完成上级武装部门交办的任务。
(九)执法监督科(挂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根据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行使辖区内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路政(全市国道、省道,包括省养公路、高速公路)、航道行政(全市航道)、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交通局执法监督科(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设综合室和4个执法大队,均为副科级:
1、综合室:负责重大交通违法案件处罚的审查工作;组织处罚听证;协调交通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组织交通行政管理专项执法行动;受理交通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参与办理交通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组织和指导交通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2、第一执法大队:负责市区(不含新会区,下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3、第二执法大队:负责全市国道、省道(含省养公路)和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和相关交通规费稽查工作。
4、第三执法大队:负责市区的县道、乡道路政执法和相关交通规费稽查工作。
5、第四执法大队(挂广东省江门水上交通检查站牌子):负责全市航道及市区港口、航运管理、水路运政的执法和航道规费稽查工作。
四、挂靠机构
市交通战备办公室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管全市国防交通战备工作,正科级。主要职能如下:
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地区有关国防交通工作的规定;规划本地区国防交通网路布局,对本地区交通建设提出有关国防要求的建议,参加有关交通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鉴(审)定和竣工验收;拟订本地区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组织国防交通保障队伍,为本地区内的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组织交通保障;负责本地区的国防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计划,调用国防交通物资;组织本地区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国防交通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五、人员编制
市交通局(市港航管理局)核定行政编制32名,执法专项编制13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副处级);正副科长(主任)27名(含市交通战备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1名),其中执法监督科(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科长(局长)1名(可由副处级干部担任)、副科长(副局长)3名,执法监督科(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设机构主任(大队长)5名(副科级)、副主任(副大队长)13名(正股级)。
六、其他事项
(一)实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后,市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科和港航管理科、市公路局、市市区交通管理总站、市外海交通稽查站、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市市区地方公路管理站、市西江港航管理分局、各市(区)公路局及江门航道局、全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企业(即全市有关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下同)不再承担相关的交通行政执法职能。以上科室和事业单位(除江门航道局、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企业外)原用于配备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和人员的行政或事业编制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收回。原承担交通行政执法职能的有关事业单位,要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进行调整、整合或撤销。
(二)市交通局及其属下有关事业单位、江门航道局原承担交通行政执法的人员调整,按照“人随职能走”原则、《公务员法》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由市交通局会同市人事局办理。全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企业不承担行政执法职能后,人员在企业内调配分流,并由企业自行消化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