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台州市本级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布部门】
浙江省 浙江省台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台政办函〔2009〕3号
【发布日期】 2009-01-22
【实施日期】 2009-01-22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台州市本级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台政办函〔2009〕3号
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0 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部分市县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的函》(浙劳社厅字(2009)5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台州市本级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为12%。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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