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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特困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其他机构  山东省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09〕2号
【发布日期】 2009-01-22
【实施日期】 2009-01-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特困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  泰政办发〔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特困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切实做好特困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做好特困生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民生工程,注重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在全社会形成关心爱护特困生的浓厚氛围,支持、帮助特困生顺利就业,保障特困生的就业权利和机会,力争毕业当年年底前所有返回生源所在市、县(市、区)登记未就业的特困生基本实现就业,做到帮扶一人就业,解困一户家庭,温暖一方百姓。
  二、特困生的条件
  特困生是指符合城乡低保、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等特殊情况,就业有困难需要帮助的泰安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其中,升学、出国、参军、指令性就业、暂无就业意愿的除外。
  三、特困生的认定
  特困生具体认定标准,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执行。
  省内高校特困生的认定工作,由所在学校负责组织。被认定为特困生的泰安生源毕业生,离校后持《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到生源所在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登记。
  中专学校和省外高校泰安生源特困生认定工作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生源所在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就业报到证、县级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工会部门出具的《特困职工证》、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等材料,经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核查后,统一报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师范类特困生由市教育局负责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山东省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服务卡》。就业服务卡有效期1年。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组织特困生就业实习。各大中专院校要加强就业实习基地建设,扩大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的地域范围和数量,组织未就业特困生到企业参加实习,提高特困生的职业技能和社会实践能力。
  (二) 多渠道为特困生提供岗位援助。各级政府要大力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对城市绿化、保洁、保安、交通协管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提供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解决特困生就业。鼓励和支持再就业基地建设,集中安排未就业特困生就业。通过“双向选择”方式招聘毕业生的国有企业,要拿出一定岗位专门用于招聘特困生;凡接收应届毕业生10人以上未接收特困生的,由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实行首次就业安置。通过公开招考方式录用(招聘)毕业生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特困生。组织、人事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计划、“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等,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募特困生。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为特困生就业搭建供需平台,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双向选择活动,给予重点推荐,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生源所在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向持有就业服务卡的特困生,提供不少于2次的推荐机会。特困生在就业服务卡有效期内2次不接受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安排的,不再享受相关推荐政策。
  (三)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特困生就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鼓励各类用人单位积极接收特困生的政策措施。企业吸纳特困生就业,符合《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泰政发(2006)34号)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泰政办发(2007)60号)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四)鼓励支持特困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特困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费用减免政策;有创业愿望的,鼓励参加创业培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持《失业证》落实培训补贴;对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特困生,符合泰政发(2006)34号或泰政办发(2007)6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五)加强特困生就业培训。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特困生的特点和就业需求,至少组织1次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提高其就业竞争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帮助他们凭素质技能实现就业。未就业的特困生可凭《失业证》,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强化特困生就业服务。人才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特困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就业指导、信息及政策咨询等服务,积极为特困生搭建供需平台,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双向选择活动,帮助他们尽快就业。对成功介绍已进行失业登记的特困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特困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推荐成功1人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七)实行特困生择业服务“一卡通”。特困生在全市范围择业过程中,参加各类招聘考选活动、人事代理、查询就业信息等,凭特困生就业服务卡和身份证一律免收入场费、报名费、手续费、工本费等相关费用。
  五、几点要求
  做好特困生就业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得人心、暖人心的民心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创造性地抓好工作落实。特困生要树立自强不息的精神,切实转变就业观念,不等不靠,自主择业,主动创业,尽快改变家庭经济状况。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广泛宣传促进特困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全社会形成关心爱护特困生这一特殊群体,支持、帮助他们顺利就业的良好氛围。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特困生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促进各项帮扶措施落实到位,引导各用人单位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吸纳特困生就业。积极开展“关爱特困生就业手拉手”援助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特困生就业工作,鼓励用人单位主动献爱心,争取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帮助特困生就业。对积极接收安置特困生的用人单位,要进行大力宣传和表彰。
  (二)实行县级政府解决特困生就业问题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保证每一名需要帮助就业的特困生顺利登记,及时得到帮助,并在登记后一年内落实就业单位。
  (三)建立特困生就业情况报告和督查制度。各县(市、区)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特困生就业情况。市政府将把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指标考核,重点考核特困生的就业工作。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特困生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认真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做好本辖区特困生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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