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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其他机构  辽宁省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1-22
【实施日期】 2009-01-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  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 [2008] 92号)精神,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作用,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物价工作的首要任务。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止出现大的起落,是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实现这个任务目标,是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和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和基本保障。各级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要正确认识当前的经济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和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对经济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切实把稳定价格总水平、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转变观念、转变职能,努力解决工作思路、工作方法问题,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服务,为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加大清费治乱减负工作力度。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围绕中央关于扩大内需的各项政策,加大清费治乱工作力度,通过优化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环境,促进经济景气回升。一是全面清理涉企收费。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取消和停止征收的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我市将再取消和停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一批偏高的收费标准。对符合规定的涉企收费,在收费场所实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支农惠农价格政策,积极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减负,进一步加强对涉农收费的监管。从今年开始,各涉农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农业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对本地区上年度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进行清理、审核和规范,对农民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等清理审核结果要在一季度末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不合理收费要及时取消,对乱收费的要依法查处。三是优化消费环境。整顿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降低质价不符的门票价格和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鼓励旅游消费。
  三、积极稳妥推进价格改革。为合理引导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按国家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一是推进水价改革。适时调整水资源费标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逐步实现经营服务业用水与工业用水基本同价,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结合水价改革,年内已经建成和在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区、县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要调整到每立方米不低于0.8元。二是建立和完善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全市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扩大垃圾处理范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应按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及合理盈利原则核定。市区今年要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各区市县符合开征条件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开征。三是理顺供暖价格。为缓减供热企业的经营困难,要依据煤炭价格变动对供热企业成本影响程度,按照政府财政、企业和用户共同负担的原则,适当调整居民供暖费标准。
  四、继续做好民生价格工作。做好民生价格工作,保障和改善群众生活,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也是拉动消费、促进发展的重要举措。一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监管,防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发生;稳定学费、住宿费标准,规范幼儿园、民办学校收费项目。二是进一步降低医药价格。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降低部分矛盾突出药品价格,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完善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公示及住院和门诊一日清单、结算清单制度,对流通环节加价率进行适当限制,减轻患者负担。三是改进房地产价格和收费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密切关注房地产价格走势,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价格政策,制止商品房开发建设中的乱收费行为;继续整顿规范住房交易环节收费和入住环节收费,全面推行商品房交易明码标价制度,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经济利益。
  五、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进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价格调控能力,努力将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4%以内。一是进一步强化价格监测及预警工作。要加强对粮食、食用植物油、石油、钢材、化肥以及猪肉等副食品的价格监测,逐步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价格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影响价格变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二是加强价格形势分析。准确预测价格总水平和具体商品价格变动趋势,及时提出调控市场、稳定价格的政策建议。三是健全价格调控手段。要完善保障市场供应和稳定价格的应急预案,健全粮食、食用植物油、猪肉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出现大起大落。要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扶持生产、平抑市场、稳定价格、保障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价格调节基金要重点用于扶持生猪生产,防止生产下滑,用于支持蔬菜保护地建设,发展“菜篮子”工程。要继续实行补贴运费、补贴差价等措施,吸引货源,稳定市场价格。
  六、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与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一是开展价格专项检查。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减负,开展强农惠农价格收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突出对化肥等农资价格、惠农收费政策检查;围绕减轻企业负担,开展涉企收费、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收费检查;围绕保障价格改革顺利实施,开展资源性产品价格检查;围绕促进社会和谐,开展医药、教育、交通运输等价格收费检查。二是加强市场价格检查。依法开展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严厉打击低价倾销、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三是加强价格应急检查。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健全价格应急机制,积极防范和妥善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加强节假日市场价格监管,建立节假日市场巡查制度,及时处置倾向性、苗头性价格问题。四是完善价格举报制度。健全价格举报网络,提高价格举报快速反应能力,继续推进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形成地区联网、快速办理、及时反馈、实时查询、动态分析的价格举报工作网络。加强重要案件跟踪督办,提高价格举报的办结时效和质量。做到有报必接、接之必办、办之必果,充分发挥价格举报发现价格违法线索、化解价格矛盾、维护群众利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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