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和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局《关于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和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元月二十二日
关于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和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77号)精神,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的就业和社会保险服务工作,促就业、保民生、维稳定,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返乡农民工信息登记制度,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为返乡农民工动态监控联络点,以社区、村劳动保障协管员为动态监控联络员,通过上门入户,摸清返乡农民工的人数、返乡时间、返乡原因、返乡地点、返乡前所从事的行业和技能培训、创业就业愿望、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建立农民工返乡回流和培训就业创业需求基础台帐,实行微机动态管理,掌握农民工返乡后的动态。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农民工返乡增减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动态统计,指定专人负责,每月25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上报基本情况及相关数据,遇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对返乡农民工就业以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每月进行一次调度和通报。
二、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实施专项技能培训。大力实施专项技能培训,开展《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紧缺技能人才培养政府资助计划》及《工业园区制造业专项对接培训计划》,为工业园新招员工及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开展技能提升及创业培训。从2009年开始,全市每年从促进就业资金中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及工业园区对接培训,其中,市本级每年组织开展3000人青年高技能人才、1000人紧缺技能人才、5000人工业园区制造业对接专项培训,采用发放培训券、专项政府招投标及组织相应资质企业的方式,面向返乡农民、高校毕业生、工业园区骨干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停产裁减失业、待岗人员开展培训,全面提升我市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及技能水平,解决工业园区企业招工难问题。各县区可根据民生工程任务,结合当地工业园区企业用工需求,及时安排落实培训资金,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相应的职业培训。
三、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提供就业援助。劳动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增强就业服务理念,丰富就业服务内容,强化就业服务手段,针对返乡农民特点开展专项就业服务。要在就业服务及社保经办服务大厅设立返乡农民工服务窗口,充分利用全市就业服务的网络优势,实行网上“远程面试”职业介绍服务,使农村劳动者足不出户就能在本市用人单位和工业园区找到就业岗位。要重点做好元旦、春节期间为返乡农民提供就业援助的“春风行动”等一系列活动,采取就业直通车、送岗下乡、送培训下乡、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为其提供快捷、便利、实用、免费的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创业指导服务平台的功能,为返乡创业农民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查询、专家咨询、创业见习、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担保、后续跟踪等 “一站式”服务,及时解决其在创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其成功创业。
四、做好岗位对接工作,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当地就业岗位信息专项调查,摸清辖区内各类企业和新开工项目的用工需求,充分运用“两个合同、三个台帐”全面收集工业园区企业用工需求,要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挂点对接,市人力资源市场负责协助高新开发区、昌东、昌南工业园区和小兰工业园区搞好调查摸底和岗位对接工作,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重点协助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英雄经济开发区、长堎工业园区和安义工业园区的调查挂底和岗位对接工作。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要与本地工业园区建立常态对接机制。要加强企业用工信息的发布力度,坚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每日有信息、每周有专场、每月有送岗、每季有活动的制度,积极实现返乡农民工与用工企业岗位的快速对接,引导企业尽快办理求职农民工的录用手续。要采取措施积极稳定市内企业就业岗位,加强劳动保障、经济、工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间联系与协调,了解辖区内企业经营状况和农民工就业情况,全面落实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避免困难企业大规模经济性裁员。加大失业调控力度,企业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20﹪或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的,须提前30天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政府报告。裁员单位在6个月内需新招用人员的,优先从本单位裁减人员中录用。
五、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范围,降低贷款条件,拓宽担保方式。将小额担保贷款全额贴息范围扩大到符合规定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和所有从事合法经营项目的创业项目。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返乡农民工提供5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返乡农民工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最高提供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积极推动创业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鼓励、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拓展农村贷款担保模式,实行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培训的有机联动,对获得国家创业指导服务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创业项目经其开业指导专家咨询论证通过的返乡创业人员,取消反担保。各级财政要根据需要,适时增加小额贷款担保资金。
六、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降低返乡创业人员创业成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创业者参与各领域的投资创业,重点支持返乡农民工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创办农村经济实体,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对返乡创业人员自其在工商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进入政府公益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小企业,自创办之日起,一年内减半房租费和水电费,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加大政府投入,市本级要创建一个创业孵化基地,有条件的县(区)都要建创业孵化基地。同时全面落实创业的各项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培训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将有培训需求的返乡农民工、企业停产裁减失业、待岗人员,高校应届毕业生及退伍军人纳入政府补贴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范围;鼓励企业招用返乡农民工,对企业招用返乡的40岁以上农村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安置人数和有关规定,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七、建立返乡农民工失业登记制度,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将在用工地稳定就业,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返乡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失业登记范围,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由原用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待遇转移至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10日前转移并进行失业登记的,由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化发放制度,支付一次性的生活补助,每月10日以后登记,次月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返乡农民工。补助标准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月基数标准的60%计发,补助的期限按缴费每满1年(未满整年的按整年计算)计发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计算,对暂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将其缴费关系转移至我市失业保险机构,与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八、搞好社会保险服务,解决返乡农民工后顾之忧。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返乡农民工”经办窗口,为返乡农民工及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返乡农民工可凭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或养老保险参保手册,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开设的“返乡农民工”经办窗口办理续保手续。其在外省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等手续,由续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办理。
返乡农民工在工业园区企业就业并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的,其缴费基数统一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核定;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其缴费基数按我市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返乡农民工在我市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后,其在原参保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我市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我省政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农民工返乡务农的,对其转移到我市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可根据其个人意愿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待遇。要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研究,尽快按市政府的要求建立农保经办机构,完善政策措施,努力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返乡农民工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在外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在转回医疗保险关系时,可以按照我市规定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外省的参保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返乡农民工在原用工地参加了工伤保险,并经工伤保险鉴定机构鉴定为工伤或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原用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代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九、建立领导联系挂点制度,开展“党员联系帮扶返乡农民工”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已建立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工作挂点联系制度的基础上,增加返乡农民工联系挂点内容,挂点领导要深入一线,及时掌握情况,充分落实优惠政策,帮助当地政府、用工企业以及返乡农民工解决实际困难,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企业用工进行帮扶、指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百局帮百村、百企带百村、百居(社区)联百村”帮扶任务,组织党员、干部与返乡农民工开展“一对一”结对联系帮扶。重点做好“五帮”,即帮思想、帮温饱、帮就业、帮创业、帮维权。对农村低保户家庭成员、失地农民要实行个性化服务,并在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扶持等方面优先安排,力争每户解决一名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领导,要与返乡农民工比较多的乡镇联系挂点,及时协调有关方面,与当地政府一道制定帮扶农民工就业创业有效措施,加强就业信息、培训资源、创业指导、创业资金的调度,切实为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提供便捷服务。
十、整顿劳动力市场,维护返乡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机构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不法中介活动,坚决清除坑害求职返乡农民工的行为。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排查,对返乡人员在外地打工未拿到工资的,及时统计上报市劳动保障局,由市统一报省劳动保障厅,并及时协调省劳动保障厅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协调维权。对返乡农民工在本地就业的,要及时督促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落实清欠责任制。对涉及返乡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各级劳动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快裁快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劳动维权投诉举报电话或局长手机信箱,返乡农民工对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和对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12333”劳动保障电话服务中心投诉举报,劳动保障部门对返乡农民工的利益诉求要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