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2008年12月31日,西秀区柏秧林煤矿发生一起死亡5人、失踪8人的透水事故。柏秧林煤矿是一家整合煤矿,在证照不全、通风、运输、排水等系统均不健全的情况下,违章指挥、违法生产导致事故发生。事故的发生,给我市煤矿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为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结合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按照全国、全省、全市电视电话会议、全省煤矿瓦斯抽放和利用工作会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对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清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
当前,由于受金融风暴的影响,煤炭市场疲软,煤矿企业生产建设投入困难,煤矿生产进入一个特殊时期,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坚决防止“煤矿生产不景气,安全生产松口气”的麻痹松懈思想。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坚决纠正重生产、轻安全的倾向,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认真查找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要针对煤矿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认真研究提出过硬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坚决遏制和防范煤矿较大事故的发生。
二、继续保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
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煤炭生产企业要认真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6号令)专题学习,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明确专人负责督促整改,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煤矿企业要制定本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要立足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以瓦斯、水害等为重点,定期对矿井的采、掘、机、运、通等各个系统和环节进行专业化排查治理。
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责任追究。
三、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
要明晰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思路。坚持安全发展,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主线,加强指导、分步推进,严格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达到“系统可靠、装备先进、管理到位、素质提高”的总体要求。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使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认真开展煤矿水害防治、顶板管理、防灭火、煤尘防治、机电运输安全管理、井下火工品管理等专项整治。
充分发挥大矿资金、技术力量,以兼并重组、委托管理、帮扶等多种形式帮小矿,建立辖区示范矿,带动全市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上台阶。
四、突出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水害防治工作
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方针,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体系。要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建立系统合理、设施完好、放量充足、风流稳定的通风系统,强化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的技术措施;加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运转和维护的规定,建立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的监控系统;对煤矿企业实行分类指导、管理,构建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管理机制。
煤矿企业要建立、落实以法定代表人为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的矿井水害防治责任制,要切实加强对水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认真编制矿区水害防治规划、年度水害防治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充水性图》等基础图纸,建立健全矿区地下水动态观测网,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技术依据。建立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防处理水害的措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每月应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其它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水害隐患的排查。加强断层水、底板承压水、溶洞水的超前治理,严格控制水体下采煤,建立完善的井下排水系统,做好老空(窑)水的探放工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煤矿水害防治监管,对辖区内重大水害隐患要登记建档,重点跟踪落实隐患整治情况,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
到2009年3月底,水害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特别是未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五、保持 “打非”高压势态,巩固煤矿整顿关闭成果
各县区要由政府牵头,组织联合行动,加大对有证矿违章、违规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乱采滥挖、盗采资源行为,发现有弄虚作假、超层越界、停产整顿矿井擅自组织生产的矿井,要依法没收非法所得、从重处罚,坚决依法关闭。
冬春季是非法无证煤窑反弹的高发期,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加大司法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发现一处炸封一处,决不允许有以罚代法的现象发生。并积极探索打击非法盗采的长效机制。
严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对非法组织生产的已关闭矿井,发现一处坚决取缔一处,并按《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严肃追究当地政府、部门相关责任人和非法组织者的责任。
按照省政府对我市煤矿整顿关闭规划批复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加快技改和改扩建工作进度。
六、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搞好停产检修和节后复产验收工作
各煤矿在停产检修结束后,认真做好复产验收工作,重点对矿井提升、运输、通风、供电、排水、瓦斯监控系统及各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验收,对返矿职工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形成定期培训教育机制。
各县区政府对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要成立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接到煤矿申请后必须及时组织进行联合验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验收合格的煤矿经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签字同意并下达书面通知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由县级煤矿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同时在当地媒体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复产标准的煤矿,有关部门应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对2009年未保留一套生产系统的整合技改煤矿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复建设前,不作为复工或复产验收矿井。
市复产验收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全市煤矿复产验收的专项督查工作。
七、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
(一)各县区要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际,认真制订并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计划,实行月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和月安全监管调度会议制度,每月对煤矿安全监管情况进行(一次以上)总结分析。
市政府将实行双月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和双月安全监管调度会议制度。
(二)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具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密切配合,创建资源共享平台,形成联动机制,整关办要及时向安监、煤炭、国土、公安、供电等部门提供整合技改煤矿情况,各部门单独进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政府汇报和部门间的通报,及时传递文书,互相沟通信息,共同督促落实,确保政令畅通;对2009年未保留一套生产系统的整合技改煤矿,煤炭部门要停发整合过关票据,公安部门要停发生产用火工产品。
(三)对煤矿实行精细化分类管理,逐矿建立档案,实行专人专管与联合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安排专人对每个煤矿进行重点监管,组织联合、交叉的定期监督检查,对每个煤矿进行动态监管,实时掌控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并整改隐患。
(四)加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对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要专项检查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通过责任追究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五)高度重视举报事故的核查工作,尽快查清举报情况,对蓄意瞒报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驻矿监督员的监督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驻矿监督员的前沿职能。
请各县区将本通知发至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及所有煤矿。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