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境外就业中介企业和外派劳务企业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525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就业中介企业和外派劳务企业换证工作的通知》(商合字[2009]3号)精神,现就北京市境外就业中介企业和外派劳务企业换证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时间
2009年2月12—27日,逾期不予办理。
二、换证要求
(一)现有境外就业中介企业换证
请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就业中介企业和外派劳务企业换证工作的通知》(商合字[2009]3号)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各企业可根据商务部的规定,自行选择换领《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或《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经营资格证书》。我局将统一上报各企业的申报材料,待商务部批复后,由我局发放《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或《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经营资格证书》。
(二)现有外派劳务企业换证
按照商务部的规定,现有外派劳务企业将原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交回后,直接办理换领新证的工作。
三、办理单位及地址:北京市商务局外经处(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90号一楼办公大厅7号窗口)
联系电话:85163167 联系人:崔春玲
85163143 联系人:孙 健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525号)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就业中介企业和外派劳务企业换证工作的通知》(商合字[20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