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四条,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第四条第五款、第五条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9)8号)规定,为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继续实行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应报送的书面材料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表(附件1);
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汇总表(附件3);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附件4);
4、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5、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6、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7、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8、事务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还应报送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报送的书面材料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情况表(附件2);
2、事务所分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附件4);
3、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4、事务所分所及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5、事务所分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6、事务所分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还应报送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
(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报送的书面材料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表(附件1);
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汇总表(附件3);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附件4);
4、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5、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6、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7、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8、事务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还应报送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
此外,还应当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表(附件1);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对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上述制度的变动情况说明;
4、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上年末注册会计师情况表(附件7);
5、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机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
6、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
7、上一年度证券业务情况表(附件5);
8、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附件6)。
其中,财务报告应当由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不得相互审计。会计报表附注中的审计业务收入,应当只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验资、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收入。
(四)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应报送的书面材料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表(附件1);
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汇总表(附件3);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附件4);
4、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5、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6、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7、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8、事务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报送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由国际总部统一办理职业保险的,应报送保险机构出的,证明事务所上年度交纳保险费金额的文件。
此外,还应当向财政部报送下列材料:
1、上年末注册会计师情况表(附件7)
2、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外方人员名单(附件8);
3、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结构表(附件9)。
同时,由国际总部统一办理职业保险的,应将送保险机构出的、证明事务所上年度交纳保险费金额的文件报送财政部、中注协。
上述报送省财政厅的书面材料,请按顺序进行装订,邮寄至省财政厅会计处,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报备专用邮箱。
(四)事务所网上报备应登录系统网站(www.acc.gov.cn),在首页功能栏中选择“注册会计师专栏”后,事务所选择“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总所业务”,分所选择“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业务”,登录后在“基本信息报备”功能中进行报备操作。其中,事务所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分所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系统登录用户名为事务所编号。系统初始登录密码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事务所、分所遗失登录密码的,应当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提出申请。重置后的密码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重置后可对密码进行修改。
二、备案内容以填报日实际情况为准,且网上填报内容与书面报备材料必须一致。
事务所注册资本(合伙制事务所出资总额)、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者股东、办公场所,分所负责人、办公场所等项目的填报内容与系统中现存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送相关变更备案材料。
三、各事务所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本所2009年基本信息报备工作。最迟应当于2009年3月31日前报备完毕,逾期未进行报备的,省财政厅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予以公告。
四、报备工作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
联系人:张 硕
联系电话:0311—87888334
报备专用邮箱:h87888334@126.com
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8号河北省财政厅会计处
邮政编码:050051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
5、会计师事务所 年度证券业务情况表
6、会计师事务所 年度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
7、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8、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外方人员名单
9、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结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