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增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锡政办发〔2009〕24号
根据市政府决定,我市新增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4000万元。为加强对新增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我市新增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新增引导资金”),以引导全社会对服务业的投入,扶持服务业新兴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发展,调整优化服务业结构,培育服务业新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占我市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服务业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
第二条 新增引导资金分配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鼓励创新、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新增引导资金实施项目化管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为新增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资金的审核、论证、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发改委负责新增引导资金的业务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新增引导资金的拨付。
二、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新增引导资金的扶持范围主要是市属和无锡市七城区中各种经济成份和经济形式的服务业重点发展企业的在建或新建项目。
第五条 新增引导资金的扶持领域是高端服务业,主要包括:服务外包(软件和信息技术外包项目另行安排)、科技研发、创意设计、金融商务、现代物流、现代商贸等高端增值产业。
第六条 新增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项目在无锡市区实施的服务业企业。
(二)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导向。
(三)项目已启动。
(四)项目资金已落实。
(五)至少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纳入省、市重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当年新建、投资量达到总投资的30%以上,并对地方经济有重大拉动作用和示范作用的高端服务业项目。
2.纳入省、市重点(包括22个城市综合体项目),当年工作量超20%、时序进度提前一个月以上的高端服务业项目。
3.业态新颖、填补我市服务业领域空白的高端服务业项目。
三、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新增引导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省、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补贴和贴息。
(二)省级以上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配套。
(三)服务业新业态、新领域的项目。
(四)服务业创国家、省级品牌项目。
第八条 新增引导资金主要采取专项补贴、贷款贴息和奖励等方式。标准如下:
(一)专项补贴:以自有资金投入为主的高端服务业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8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8000万元(含)以上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贴息:以利用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为主的项目,给予25%—50%的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知识型服务业项目奖励:对业态新颖、填补我市服务业领域空白以及科技含量高的知识型服务业项目,引进并正式开工的,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四)提前竣工项目奖励:对原计划2009年后竣工的项目,提前竣工并投入运行的,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四、投入方式
第九条 新增引导资金,除下列情况外,投入方式一律实行招投标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只有2家或2家以下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或因故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实行招标的情况。
市发改委负责无锡市新增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并负责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分专家组和综合组,专家组由各行业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组成;综合组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投标人主要是市属和无锡市七城区中各种经济成份和经济形式的服务业重点发展企业的在建或新建项目。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将通过《无锡日报》、无锡市服务业工作网站(http://www.wuxifuwuye.org)同时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将向3个或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根据招投标项目的情况确定招投标方式。开标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中标项目确定后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将项目列入无锡市新增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计划,正式下达。招投标工作将于2009年2月份、5月份、8月份、11月份分四次进行。
第十条 市财政局按下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对各区相关项目的扶持,各区财政按比例同步配套。
第十一条 区财政在收到投资计划及预算指标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市属项目由市财政直接下达预算指标及拨付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
五、监督管理与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负责对新增引导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新增引导资金使用进行稽察。新增引导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滞留、挪用、截留、挤占,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对骗取、转移、侵占、挪用、截留、挤占资金;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由市财政局限期收回已下达的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处罚,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年终要对所辖范围内相关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竣工结算情况、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项目投入使用后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并及时将绩效评价材料上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六、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