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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办拟定的《天津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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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天津市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 〔2009〕12 号
【发布日期】 2009-01-23
【实施日期】 2009-0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办拟定的《天津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办拟定的《天津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09-2011年)》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09-2011年)

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津政发(2009)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能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符合我市市情。要以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宗旨,以基本理顺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促进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可持续发展,提供优质公共卫生服务为目标,全面完成我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任务,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整体水平。
  二、工作原则
  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统筹规划、逐步到位,突出重点、完善机制,强化监管、确保质量。
  三、主要任务
  (一)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内设科室。
  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所承担的职责,按照全国统一的名称,将现有的区县卫生防病站统一更名为“天津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区县实际,逐步将独立设置的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整建制并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配置原则上为1.6人/万人口,区县独立设置的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人员配置为0.6人/万人口。所需人员从各区县卫生系统内部调剂。
  统一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设科室。内设行政科室应涵盖行政、业务、财务、总务等管理内容;内设业务科室应涵盖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传染病、免疫规划、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监测、实验室检验、艾滋病、环境与地方病、慢性病、消毒与病媒控制、职业病等业务内容。未独立设置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区县,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应设立结核病防治科室。
  涉及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调整问题,由区县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实际核定后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2009年底前,要完成对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更名和规范编制工作。
  (二)明确机构事权。
  根据《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40号)和我市特点,确定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为:
  完成上级下达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任务,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具体工作的管理和实施;负责辖区内疫苗使用管理,组织实施免疫规划、消毒、病媒生物危害控制;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调查与信息收集、报告,实施具体处置和控制措施;开展病原微生物常规检验和常见污染物的检验;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任务;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城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卫生防病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评价,对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负责疫情和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报告,指导乡、村和有关部门收集、报告疫情;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三)加强载体建设。
  根据原国家计委和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卫生部办公厅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10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的职能,进一步完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辖区服务人口超过40万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辖区服务人口40万以下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有条件的区县可以适当提高。实验室用房占总建筑面积不小于40%(其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面积不小于实验室总面积的40%),业务工作用房占总建筑面积不小于25%,行政用房占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保障用房占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5%。
  对已达到上述标准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再进行基础建设投入;对未达到上述建设标准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所需建设资金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以4000元/平方米造价对不足部分由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按一定比例投入。其中,河北区、红桥区、汉沽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和蓟县按照市和区县1︰1比例投入,其他区按照市和区1︰2比例投入。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设项目要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其设计布局要由市卫生局进行审查。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竣工后,市卫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竣工验收。
  各区县相关部门要在2009年6月底前确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规划方案,2011年6月底前全部竣工并投入使用。
  (四)全面提升实验室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标准,按照与事权相适应、满足常规和日常监测工作需要的原则,根据市卫生局对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有设备的摸底调查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仪器设备、现场应急处置设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进行补充配置。三年共计投入6000万元,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各投入3000万元。其中,河北区、红桥区、汉沽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和蓟县按照市和区县7∶3比例投入,其他区县按照市和区县3∶7比例投入。各区县投入部分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上缴至市财政规定账户,经统一招标采购后由市财政集中支付。
  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分三年逐步到位的原则,2011年底前,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并完善血清学实验室、传染病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实验室、结核菌实验室、HIV初筛诊断实验室、肠道菌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常见化学毒物检测实验室、理化和职业卫生实验室,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建立分子生物学实验室。为满足我市传染病监测工作需要,在津南区建立流感病毒监测参比实验室,在南开区和蓟县建立传染病监测区域重点实验室。同时,各区县要配齐规定的设备设施。
  分阶段提高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检测能力。2009年6月底前,基本掌握细菌性、食源性、水源性疾病相关检测、细菌性呼吸道传播疾病和其他细菌性传染性疾病相关检测、常见食源性、水源性和环境相关疾病的理化危险因子检测。2010年6月底前,基本掌握病毒、支原体、衣原体等相关检测。2011年底前基本掌握常见病原体核酸检测和毒力基因检测。用三年时间全面提升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
  (五)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和管理。
  1.各区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严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录用专业人员的准入。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录用从事专业工作的应届毕业生要具有相关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并报市卫生局备案。录用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考取公共卫生相应医师或助理医师资格。新调入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专业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和工作经验,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2.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规定编制人员总数的80%(其中,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应占56%,检验人员应占24%),行政后勤人员不超过20%。具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的人员数量不能低于规定编制人员数量的4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人员综合能力要基本满足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需要。
  3.各区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职专业人员学历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机制;三年内要完成对现有人员学历或岗位技能的培训,对未达标者实施调离;对于新录用从事专业工作的应届毕业生要安排至少一年的重点业务岗位轮岗实习,使其全面了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主要专业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要通过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力资源的整体水平。
  4.各区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岗位职责,明确各科室、各岗位的工作任务要求和考核标准。每年度要对专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当年考核不合格者要进行离岗培训,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调离现岗。
  5.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承担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培训任务的主要业务机构,应按照市卫生局制定的有关培训学习计划实施。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2011年底前,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人员参加岗位培训或学历教育的要达到100%;除新录用从事专业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外,在岗专业人员具有公共卫生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要达到100%。
  6.各区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制定人力资源建设发展规划,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编制严格控制使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由具有相关公共卫生教育背景的专业人员担任。
  (六)加强公共卫生危害因素监测,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在加强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的同时,要不断提高我市公共卫生危害因素监测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水平。三年期间,各区县要继续完善传染性疾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环境卫生、放射卫生、职业卫生、食品与营养卫生、学校卫生等危害因素和相关疾病的监测体系;研究对各种危害因素与相关疾病有效控制的技术措施和干预机制;开展自然灾害、水污染、食品污染、核与辐射污染、化学中毒等事件以及不明原因和新发疾病的监测和预警,切实提高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天津市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的领导机构,各区县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的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尽其责,密切合作,共同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责任。
  1.天津市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全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例会,督查各项任务的落实。
  2. 天津市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协调沟通有关部门,组织推动本实施方案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完成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3.各有关部门职责:
  卫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指导意见,组织协调工作任务的实施。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建设的指导。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严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的准入,建立对专业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业务技能的长效培训机制,提高综合能力。深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合理划分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事权。建立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评价和考核指标体系。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所需房屋改扩建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比例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需补充配置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现场应急处置设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所需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比例纳入预算;在深入研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济运行机制的基础上,与卫生部门研究制定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补助有关政策和办法;做好各项资金保障、监督管理和效益评估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与卫生部门共同规范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满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求。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保证各项经费的落实,定期组织召开本区县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例会,督查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强化政府投入保障机制。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按照《天津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财社(2000)26号),由区县人民政府在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中统筹安排。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内人数和预算定额落实人员经费,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业务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重点疫情监测、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免疫规划、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项工作的合理需要。
  (四)加强督查,建立并完善工作规范和评估体系。
  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考核评估,建立并完善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和工作规范。制定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相关考核和绩效评估标准。加强政府经费使用的考核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确保完成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和各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任务。天津市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除18个区县外,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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