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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以人为本行政执法新机制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辽宁省  
【发文字号】 本政发〔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1-23
【实施日期】 2009-0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以人为本行政执法新机制的决定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进本溪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机关文明执法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市政府现就创建以人为本行政执法新机制作如下决定:
  一、深刻理解创建以人为本行政执法新机制的重大意义
  创建以人为本行政执法新机制,就是要在坚持和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形势发展需要,通过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改善执法方式,转变执法作风,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关心人、尊重人、爱护人,形成和谐的执法、守法关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新型行政执法机制。
  创建以人为本行政执法新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是对现行国家行政管理理念、方式、作风的重大变革,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需要;是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
  二、创建以人为本行政执法新机制的基本原则
  创建以人为本行政执法新机制,是实行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必然要求,是在行政执法领域进行的理念和制度创新。准确把握创建活动的正确方向,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一)坚持执政为民与公正执法相统一。执政为民是党中央确定的执政理念,行政执法是国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二者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创建以人为本行政执法新机制活动,就是要求全体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用以人为本的理念指导行政执法活动,通过公正的、人性化的执法,实现执政为民的目的。
  (二)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统一。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执法实践中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在创建以人为本行政执法新机制活动中,注重研究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领域执法活动中的具体情况,既要重视合法性,更要重视合理性的运用,切实将合理性原则落实到位,实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并行并重。
  (三)坚持依法管理与热情服务相统一。按照现代管理理论,管理就是服务。不讲服务的管理,既不利于管理对象的接受,也不易达到管理效果。在创建行政执法新机制活动中,要全面推行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经验,以真诚的服务,赢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理解和支持。
  (四)坚持公正执法与文明执法相统一。行政执法人员代表国家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尊重管理相对人的人格和尊严。创建以人为本行政执法新机制,就是要在全市行政执法领域普遍推行文明执法,全面提高文明执法水平。
  三、创建以人为本行政执法新机制的基本要求
  创建以人为本行政执法新机制活动,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经验可供遵循,只能通过实践探索逐渐完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能和执法特点,在此基础上大胆创新。
  (一)认真学习,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创建以人为本行政执法新机制的主体。创建以人为本行政执法新机制,首先必须解决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观念问题,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领导干部及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宪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新形势下如何做好行政执法工作”这些基本问题,正确理解和掌握社会主义行政立法和执法的基本原则、目的、意义,提高对创建以人为本行政执法新机制活动的认识,从而自觉参加这次活动。
  (二)全面推行法律宣传先行、行政处罚在后的工作方式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对本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进行常年的、反复的社会宣传,对新建企业或外来企业,实行上门送法,努力使所有行政管理相对人熟知法律法规。未经过社会宣传的法律,不能作为实施处罚的依据。
  新制定或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必须在政府公报或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经公示1个月后,方可施行。
  有管辖权的机关对公共场所、道路交通秩序、涉及公众利益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除紧急情况外)的决定,必须在报纸、电台、电视上公布15天后,方可实施行政处罚。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无权以文件方式设定行政处罚事项。
  (三)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统一的原则,正确行使行政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行为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有一定违法行为,主动消除的;法律规定责令整改后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予处罚的行为。
  要按照处罚比例原则,正确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避免重过轻罚或轻过重罚。
  为了更准确地实施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和数额外,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执行市政府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在执行细化标准时,可以根据情节、后果从轻处罚,但不能加重,超标准处罚。
  必须实施行政处罚的,其处罚种类有多种方式的,在实现教育目的的基础上,要选择使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除法律规定必须外,应尽量减少使用限制人身自由、扣押封存、强制执行等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要依违法事实和危害程度为依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当事人的态度、接待方式和其它原因,加重或减轻行政处罚。
  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罚到位。创建以人为本行政执法新机制,决不是要背离法律,全部实行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屡教不改及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不仅要及时处罚,还必须要依法处罚到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切实保障当事人法定救济权
  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除坚持法律规定的办案人数、时限、回避等一般性规定外,要全面执行下列规定,切实保障当事人法定诉权:
  1.要依法给予当事人申辩权,允许当事人说明情况、申明理由;要在法定时限内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允许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
  2.要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有关听证的规定,行政机关做出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及较大数额罚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必须及时举行公开听证会,认真听取和吸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3.要依法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经行政复议和诉讼机关撤销或变更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无条件服从。对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据《国家赔偿法》及时足额给予经济赔偿。
  4.要严格执行市政府法制办编制的行政执法流程,实行公开办案,阳光执法。严禁行政执法部门在内部下达罚款指标,罚没款物必须全部上缴财政部门。扣押物品应在法定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五)全面推行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行政执法方式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是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最佳的执法方式,在创建行政执法新机制活动中,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能,把执法服务作为主要内容来抓。
  1.全面推行事前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预警、行政告诫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改变重处罚、轻服务的执法理念,克服日常疏于管理,发现问题就上门处罚的现象。要深入到管理对象中去,对公民、企业的生产生活活动,实行先行指导、引导,教育公民、企业自觉依法生产生活;对某些管理对象,可通过双方签订合同、协议的方式,规范其行为,充分调动其内在遵法守法积极性;发现被管理对象有违法倾向,要及时向其提出口头警示,使其引起注意;发现管理对象已具有轻微违法行为,要以书面形式下达行政告诫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通过上述工作无效,违法行为已经造成后果的,则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2.采取多种措施为管理相对人开展人性化服务。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从工作职能出发,结合被管理对象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为管理相对人的服务措施。充分发挥执法部门熟知法律政策、信息量大、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公信力强、有管理权等优势,扶助管理相对人选择正确经营项目;帮助管理相对人排忧解难;帮助企业做大做强,通过职能优势的发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改善执法方式,为管理相对人提供服务。有行政许可、审批权的部门要通过精减审批项目、减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优化接待作风、提供优质服务;有检验、监测、验收权的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要通过适应企业、公民生产生活的规律特点,设置检验、监测、验收时间,并以最低的收费、上门服务等方式提供特殊服务;有行政收费或行政给付权的部门,要通过科学设置收缴费点和窗口、实行错时工作制,为企业和公民提供便捷服务;有救助义务的部门可根据企业和公民的要求,提供临时救助、安全防范、义务代理等服务;有管理公共秩序、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要全面执行市政府法制办制定的《行政执法人员文明用语》,使用人性化的、带有感情色彩、文明化语言的警示标牌。
  3.认真落实保护民生方面的法律,努力维护公民切身利益。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救助弱势群体、最低工资线、新增收费项目、医药食品安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集体土地征用及房屋拆动迁补偿等方面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及弱势群体的利益。
  (六)创建信用管理体系,最大限度调动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意识
  社会主义的行政执法机制,应该是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与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相结合并相互监督的机制。调动管理相对人守法自律意识,是行政执法部门一项长期的工作目标。在当前行政执法人员少、社会矛盾多的情况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学习总结先进管理经验,在普及法律的基础上,通过在管理对象中开展信用等级评比、警民共建、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协议管理等形式,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最大限度调动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和监督执法的积极性,从而建立起行政执法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互动的工作机制。
  四、创建以人为本行政执法新机制的保障措施
  (一)要建立系统培训制度,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人性化执法的意识和能力。各级行政机关要制定计划,狠抓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服务技能的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善服务、作风硬的行政执法队伍,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人性化执法和服务的能力。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以制度推进新机制建设。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全面贯彻执行《本溪市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本溪市重大行政案件事前审核制度》、《本溪市为经济建设服务执法细则》,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本决定的要求,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在推进人性化执法、开展服务、建立信用体系、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方面制定完善的制度,用制度的落实推动新机制的建立。
  (三)完善行政执法的财政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实行各级财政集中支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入要全部上缴各级财政,不得与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利益挂钩。
  (四)完善执法的惩戒与激励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违法行政的社会危害性,制定具体措施,预防和制止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并通过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市政府将建立定期表彰制度,对在创建以人为本行政执法新机制活动中表现突出,社会普遍认可的先进行政执法机关、优秀行政执法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另行制定。
  (五)落实责任,加强领导。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将创建行政执法新机制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各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创建以人为本行政执法新机制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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