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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苏州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  江苏省苏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1-23
【实施日期】 2009-0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  江苏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苏州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精神,根据《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 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苏府[2009]1号),对《关于印发<苏州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劳社就(2006)25号)、《关于印发<关于苏州市区增设公益性岗位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劳社就[2007]45号)中涉及公益性岗位认定,补贴发放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的适用对象
  我市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苏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苏劳社就管[2009]6号))从事经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工作,可按月申请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对新招用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不再审批两项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的发放标准
  2009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400元/人.月,社会保险补贴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两项补贴均直接补贴至用人单位,不发放给个人。
  三、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的发放管理
  1. 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原则。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发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
  2.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发放实施动态管理。享受两项补贴政策的单位如发生单位基本情况、岗位情况、在岗人员情况变动的,应及时向所在地的街道就业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各街道就业管理机构应与辖区内享受两项补贴的用人单位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单位公益性岗位用人情况,并按月将变动情况汇总逐级上报至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3.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使用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就业困难人员,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可按照《关于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重新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9号)执行。
  4.各街道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在享受补贴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上记载持有人享受政策情况。
  5.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的发放及管理工作接受市审计部门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各享受两项补贴政策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务规范对补贴资金的收入、支出进行财务处理;同时应将从事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奖金、各项补贴的发放等财务记录妥善保管,以备查核。
  四、其他事项
  1.本通知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3.各市及吴中区、相城区和工业园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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