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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世博园区消防产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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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上海市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1-23
【实施日期】 2009-0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世博园区消防产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世博园区消防产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世博园区消防产品管理规定

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世博园区消防产品的使用,确保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顺利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为世博园区提供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使用单位和个人,除应遵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定义]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以及防火材料、阻燃制品等消防相关产品。
  第四条 [原则]世博园区内消防产品的使用应当遵循单位负责、行业自律、中介评价的原则,不得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第五条 [产品使用制度]世博园区内使用的消防产品应符合中国的市场准入制度。永久性场馆使用进口的消防产品应经法定检验机构按中国标准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 [产品登记制度]世博园区建设单位或消防产品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消防产品选用管理,确定选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防排烟设施及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应急灯具等产品后,应当填写《世博园区消防产品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送上海市消防局世博现场工作组。
   第七条 [见证检验制度]世博园区场馆建设所使用的装修材料应当按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的通知》(沪消发(2007)277号),由场馆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监理单位主持实施见证取样检验。
  世博园区各临时场馆建筑所使用防火材料、阻燃制品的防火性能(燃烧性能)可通过见证取样检验的方式予以证明。
  第八条 [生产单位职责]为世博园区提供消防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主动对世博园区内使用的消防产品进行确认并出具确认函,完善售后服务体系。
  第九条 [销售单位职责]为世博园区提供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查验并向使用单位主动提供所销售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及有关技术资料,配合消防产品生产单位的确认工作,并实施售后服务保证。
  第十条 [安装、维修单位职责]为世博园区提供消防产品安装、维修服务的单位应当查验、保存所安装、维修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建立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安装维修质量管理等制度。并应建立承诺制度,派驻服务团队,全程跟踪保障世博场馆消防产品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职责]世博园区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市消防技术标准正确配置消防产品,并应当查验、保存所使用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建立并实施消防产品的检查、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消防产品完好、运行可靠。
  应采用第三方见证检验等有效措施,确保本场馆内使用的消防产品性能始终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职责]本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对世博园区内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实施产品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世博园区内所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现场无法判定的,可以监督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费用在世博专项消防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廉洁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向世博园区推销消防产品,违者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世博园区各场馆使用单位应建立消防产品资料档案。档案应包括:所使用消防产品的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生产单位的产品确认书,生产、销售单位或个人的质量承诺书,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及其它有关证明,安装、维修的技术资料和基本信息,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证明,消防产品的质量抽查检验报告,产品的质量状况、合格证明和运行情况记录等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施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附件:世博园区消防产品使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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