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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告诫制度(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黑安发〔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1-23
【实施日期】 2009-0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告诫制度(试行)》的通知
黑安发〔2009〕4号

各市(地)政府(行署),各市(地)政府(行署)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市(地)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告诫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告诫制度(试 行)

  为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决定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告诫制度,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一、告诫的范围
  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不落实、领导不得力、管理不到位、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未消除、本地区或本单位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的,由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下一级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单位予以告诫。农垦、森工系统适用本告诫制度。
  二、告诫的内容
  (一)市(地)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告诫:
  1.未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的;
  2.未定期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且定期组织考核的;
  3.未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
  4.对城市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造成严重影响的;
  5.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未进行部署、督办、检查,对下级政府、部门和单位提出应解决的问题未作决定的;
  6.禁止或者限制公安交管部门正常执法,未保障公安交管部门执法环境的;
  7.本行政区一个年度内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比上年增长10%以上,且增长比例之高居全省前5名的;
  8.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9.市级行政区一个年度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含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10.其它未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
  (二)政府有关部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告诫:
  1.公安交管部门对本行政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未作年度分析,对严重影响安全秩序和交通效率的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未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的;
  2.财政部门未能按照预算和政府要求及时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项目拨付经费,影响交通安全工作的;
  3.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管等部门未根据各自职责保证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照明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完好,影响交通安全的;
  4.交通部门对本行政区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点、段未能按照计划采取治理措施,事故隐患没有排除的;
  5.公安交管、道路收费、卫生、消防、保险等部门没有制订或有效执行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
  6.交通部门对客运和货运生产企业及单位安全工作监管不到位,重、特大交通事故大幅上升的;
  7.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对轮式拖拉机安全监管不到位,拖拉机安全技术状况及驾驶人安全驾驶素质达不到相关规章要求,拖拉机交通事故大幅上升的;
  8.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未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的;
  9.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义务的;
  10.其他部门未履行相应道路交通安全义务的。
  (三)有关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告诫:
  1.对本单位人员未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
  2.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虽建立制度但未能认真执行,交通安全隐患问题较多的;
  3.对机动车驾驶人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
  4.明知存在车辆超员、超载、超速和驾驶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情况,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改正的;
  5.一个年度内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次数占本单位驾驶人总数30%以上的;
  6.拥有2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未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内部安全管理责任,交通安全隐患问题较多的;
  7.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的车辆占本单位车辆总数20%以上的;
  8.一个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9.其它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三、告诫的形式及程序
  告诫采取《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书》形式(格式附后)。
  对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及省政府所属部门发出的告诫书,由省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后发出,并备案。对县(市、区)政府及市(地)政府(行署)所属部门发出的告诫书,由市地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后发出,并备案。对乡镇政府发出的告诫书,由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后发出,并备案。对有关单位发出的告诫书,由单位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后发出,并备案,同时抄送其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交管部门的告诫书,由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并发出,同时备案。
  四、有关奖惩
  (一)惩戒。
  1.对被告诫的各级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取消其当年或第二年评选先进的资格和负领导责任者的晋升资格。
  2.对被告诫的运输经营单位,由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同级交通、监察和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对其进行整顿,责令消除安全隐患,对拒不接受整顿或经整顿无明显效果的,由交通部门对其经营资格进行重新审查并依法处理。
  3.告诫书的对象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时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领导和具体责任人问责。
  4.对被告诫的情况,可以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二)奖励。
  1.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地)应当予以通报表扬;对一个年度内未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且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同比下降的市(地)政府(行署)和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予以奖励。
  2.市(地)政府(行署)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应当予以通报表扬;对一个年度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且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同比下降的县(市、区)政府和工作成绩突出的所属政府部门可以予以奖励。
  3.县(市、区)政府安委会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政府应当予以通报表扬或奖励。

  附件:

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书
20(  )年第(  )号

  :
  因  ,根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告诫制度(试行)》,决定予以告诫。同时,责令对存在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  告诫提出部门及意见

年  月  日

  告诫审核部门及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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