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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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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温政发〔2009〕6号
【发布日期】 2009-01-23
【实施日期】 2009-0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开发建设,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温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  一、进一步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一)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从2009年7月1日起,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要扩大到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两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市居民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要提高到每户不低于建筑面积45平方米,或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其中低保无房户家庭人口在3人以下的,每月补贴标准从现在的546元提高到675元,人口在3人(含)以上的,每月补贴标准按实际人口计算从现在的每人182元提高到225元。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步伐,并综合考虑区域、户型、价格等因素,由房管部门购置中低价位的小套型商品房和二手房,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逐步加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力度,到2010年底前低保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要达到50%以上。
  (二)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2008年至2010年,市区每年要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要加快在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进度,从2009年起要分期分批组织开展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工作,实行租售并举的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同时,要开展限价商品房供应的试点工作,以解决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三)鼓励拆迁房货币化安置和外迁安置。对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和外迁安置的要实行优惠鼓励政策,特别对住宅拆迁在外过渡5年以上未认购安置的被拆迁户,拆迁人应积极调剂外迁房源,视不同的外迁安置地段制订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其早日外迁安置。外迁安置房面积大于原拆迁安置面积的,可允许多层建筑在20平方米内(含)、高层建筑在30平方米内(含)的按优惠价购买,超出部分按市物价部门审定后的市场价购买,具体的优惠价格和购买面积按不同的外迁安置地段确定。加强安置房源的统一调配,市区凡拆迁安置后的多余住宅房源,原则上统一移交市房管部门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的房源统筹调剂使用。
  (四)着力解决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在杨府山规划住宅区内集中建设租赁性人才公寓小区,有条件地解决引进高级人才的居住问题。制订优惠政策支持各用人单位积极采取专项过渡性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引进人才居住问题。鼓励支持用工单位多途径、多方式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问题。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本着集约用地的原则,由城区政府负责投资建设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集体宿舍。
  二、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
  (五)继续落实购房入户政策。凡在市区购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且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或购房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且人均金额不低于7万元的人员,在市区居住1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其本人、配偶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在市区落户。
  (六)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男60周岁、女55周岁统一调整为65周岁。首次利用贷款购买普通商品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为20%。允许在各县(市、区)异地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  三、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八)完善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许可办法。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抵押权人同意出具抵押该土地上所建商品房预售的书面意见的,可以申请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该商品房时,须向购房人告知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的有关情况,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期限和抵押权人等有关事项。
  (九)调整已出让国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办法。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房地产经营性用地的,结合审定的规划总平方案具备地块分宗划分条件的,经受让人书面申请,在缴清土地出让金、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宗地划分方案,分宗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项目合作开发。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允许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组建新的具有相应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进行开发建设。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积极鼓励开发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寻求合作伙伴,以利于企业盘活融资、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十一)缓缴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人防易地建设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预收延至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延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十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节能减排。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优化设计、强化管理、完善售后服务、技术创新等措施提高商品房性价比;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研究开发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
  四、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十三)科学调整土地供应和住房结构。根据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计划、出让方式和住房结构,引导理性竞买土地。适当调整出让土地规模,不断优化土地出让条件,加大土地招商力度,吸引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开发建设。
  (十四)优化行政管理服务环境。各地、各部门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联系,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开发建设中面临的困难,为企业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要进一步加强服务,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认真执行暂停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
  (十五)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各类机制。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房地产市场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突发事件处理机制,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充分发挥房地产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提高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应对房地产形势变化的能力。
  (十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监管,强化价格秩序管理,遏制房地产开发企业非理性价格行为。严肃查处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七)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强对我市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和房地产发展前景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购房和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失效日期:201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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