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工作,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8)27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1、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计是政府对经济社会实行宏观调控管理、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在新的形势下,统计工作职能重要,责任重大,作用更加突出。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省政府《决定》的重大意义,真正把统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重视和发挥统计部门的积极作用,提高科学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能力,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2、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改革发展工作负总责。在制定有关重大决策时,应充分听取统计部门的意见,发挥统计部门参谋助手作用。要关心支持统计改革和发展,经常听取统计部门的汇报,过问统计工作,帮助解决好统计工作和统计队伍建设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从组织建设、业务建设等方面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3、积极维护统计机构的权威。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依法保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维护政府统计部门的权威性和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牢固树立统计法制观念,带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支持和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能。
二、充分发挥统计职能作用,不断提升统计工作水平
4、逐步完善统计方法制度。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审核、汇总、上报等业务流程,强化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数据管理制度和公布制度,规范统计数据的发布与使用。坚持和完善GDP及主要数据下管一级制度,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评估、审定下一级统计数据。建立并严格实施数据质量责任制和统计数据评估审核办法,进一步完善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
5、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发布和报送制度。各地区、各部门使用的有关经济总量和主要统计指标数据,应以政府统计部门认定的统计数据为准。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新闻、出版等部门只能使用依法公布的统计数据。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过其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按法定程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批准和备案。各部门要按照政府经济工作和经济形势分析的需要,及时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同时,应抄送给同级政府统计部门。
6、不断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设,认真做好统计登记。基本单位名录库是实施各项统计普查和调查的基本依据。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等具有行政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要配合和支持政府统计部门搞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确保同级调查单位数据完整。要保证政府统计机构对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正常维护和更新。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要依照《辽宁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统计登记。
7、积极做好统计服务。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统计工作监测和评价制度,增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监测评价的导向作用。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紧紧围绕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好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监测,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依据。要加大对社会公众的服务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统计信息,创新统计产品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方式,为企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有针对性的统计服务。
三、加强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统计体系
8、加强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和任用。要选拔和配备熟悉统计业务、德才兼备的干部充实各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在选拔、任免和调配政府统计机构领导干部时,要事先征求上级统计机构的意见,配齐、配强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重视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统计队伍整体素质。
9、加强各级统计机构建设,充实统计队伍。市级统计机构要在2009年上半年前组建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机构和普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市和各县(市)区应组建统计执法机构和数据处理机构。根据省政府《决定》关于各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人员配备要求,东港市、凤城市和振兴区,统计人员应达到25人左右;宽甸满族自治县、振安区、元宝区,统计人员应达到20人左右;东港市、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和振安区要配备负责县域经济统计的专职人员。所需人员可采取在本地区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也可采取临时聘用统计人员的办法解决。
10、加强基层统计基础建设。乡(镇)、街道统计办公室要完善综合统计职能,配备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统计人员1-3名。城市社区要配备1名统计人员,可以由能够胜任统计工作的公益岗位人员担任;村委会要在村委会组成人员中指定1人从事统计工作。上述统计人员实行双重管理,接受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专职统计人员的调动须征得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的同意。不断健全和完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两级统计体系。
11、加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领导负责的政府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工作协调。各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领导。要切实重视和加强统计工作,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统计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调查任务,及时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并对提供的数据质量负责。各部门专职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和部门双重管理,以部门管理为主。各企事业单位要配备相应的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12、积极稳妥地实施在地统计。加强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和县域经济统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全市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各级统计部门发挥职能作用的必然体现。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统计工作的要求和及时准确地反映服务业、能源、县域经济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状况的客观需要,确保各项统计数据的完整与准确,2009年全市将进行统计调查方法改革,积极稳妥地实施在地统计。市和各县(市)区两级统计机构要在做好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和县域经济统计的基础上,做好有关数据的衔接、规范和管理,确保在地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四、健全统计法制环境,加大统计执法力度
13、进一步加大统计普法力度。各级政府要做好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知识的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统计、重视统计、支持和配合统计的良好氛围。要按照“五五”普法的总体要求,创新载体,丰富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地做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要注重对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法人的统计普法,全面提高统计法律素质,带头学法、知法、用法。
14、强化统计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工作,建立完善统计执法机构并充实统计执法队伍,配备专职统计执法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统计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经常性检查、综合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统计执法制度和体系,构建统计执法的长效机制。统计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监察、司法等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切实抓好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15、规范报表管理。各级统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统计报表管理的要求,按照统一的统计标准、调查方案和操作规范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认真清理和规范对基层的统计报表,未经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不得向基层单位布置统计报表;基层单位有权拒绝填报非法统计报表,并向政府统计部门举报。
16、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巡查制度。市政府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巡查制度,加大统计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统计法律法规、省、市政府的有关决定、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政府统计机构编制设置、统计人员配备和经费落实、统计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督查、巡查。依法处理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并追究相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切实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工作现代化水平
17、统一规划和建设统计信息化工程。统计信息化是统计现代化建设的核心,统计信息化建设是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把统计信息化纳入本级电子政务建设重点规划项目,制定发展规划,提供专门经费保障,按照国家及省、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要求,加大统计信息化建设力度,明确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确保统计信息化建设工作目标、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18、建立健全现代统计信息网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平台资源,按照国家统计信息网络建设标准,推进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三级统计信息联网。改造升级市、县两级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安全系统;加快推进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向乡(镇)、街道延伸。乡(镇)、街道统计办公室都要配备专门的统计数据处理设备,搭建统计现代化工作平台。逐步形成覆盖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统计信息传输网络,实现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信息资源共享。各级政府在购置设备、技术培训、网络传输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实施统计信息主体工程建设,市和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19、加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统计部门工作要求配置必要的统计数据处理设备,实现与统计部门的网络互联。逐步建立以企业网上直接报送为主渠道的信息处理系统,快捷、准确地传输统计信息,依靠信息技术不断减轻基层负担,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源头数据质量。
20、建设综合统计数据中心。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快建立以综合经济数据库为主体,以信息丰富、结构合理、高效安全、充分共享为特征的统计数据中心。逐步实现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要加大统计业务信息系统开发力度,建立和完善综合经济数据库,对宏观经济实行动态监测,提高科学分析的科学性和效率,为宏观决策提供更加科学和优质高效的统计咨询服务。要加强统计门户网站建设。
六、不断改善统计工作的条件,建立统计工作、经费的保障机制
21、努力改善统计工作条件。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努力改善统计部门的工作条件,认真解决统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在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业务经费、办公用房、办公车辆、信息化建设和干部职级待遇等方面予以保障。
22、建立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保证统计工作的需要。要将统计部门的业务经费、普查和调查经费、信息化建设和网络运行费用、培训费用等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足额及时拨付;业务经费要保证逐年增加。各县(市)区政府要保障政府统计机构实施国务院和省、市政府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大型调查等专项工作经费和普查员补贴经费。对周期性普查和常规性统计调查所需的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常年预算,按上级规定予以保障。地方政府增加调查任务的,要保证必要的调查经费和调查户、调查员、辅助调查员的补助经费。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