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3、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厅做好评估和检查。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建设指南由科技厅按需公开发布。
第九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应用基础研究。
2、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省或省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
3、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
第十条 依托单位制定的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由科技厅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依托单位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后,正式授牌。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科技厅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六十岁。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骨干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二十二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重点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
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一周。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报科技厅批复。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
第三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科技厅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科技厅会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四条 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三十五条 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三十六条 科技厅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情况,结合年度考核结果,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未通过评估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吉林省XXXX 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