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9〕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三亚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促进水环境改善。根据《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排水管网(以下简称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水户),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排水管网是指汇集和排放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第五条 市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民政、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拟定本市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呈报市政府审定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标准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进行监审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提供依据。
第八条 严禁排水户在城镇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
第九条 污水处理费按照实际用水量按月计收。使用自来水的排水户,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
第十条 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适当补贴,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法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但最高补贴标准不得超过0.20元/立方米。
第十一条 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处理污水,其污水处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50%计收污水处理费;未达到一、二级标准的全额征收。
第十二条 使用自来水的排水户,其污水处理费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三亚中法供水有限公司、海南天涯水业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其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收取。
负责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不得擅自减免,做到应收尽收,足额征收。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供水企业代收手续费,由财政部门从其收取上缴的污水处理费中按2%的标准给予拨付。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根据《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代征单位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缴污水处理费3倍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个人的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费用及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拨。
第十七条 水务、财政等主管部门和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污水处理费的;
(三)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