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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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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湖北省  
【发文字号】 鄂经办〔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1-23
【实施日期】 2009-0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  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鄂经办〔2009〕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全省经委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现将《全省经委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印发施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全省经委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为加强全省经委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反映全省工业经济、县域经济、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和各地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推动工作开展,鼓励各地多报信息,报好信息,充分发挥政务信息的作用和功能,参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政务信息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对市州经委及委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上报政务信息进行量化考核,分类计分,定期通报,年底考评。
  二、计分办法
  1.报送分:报送消息类信息每条计1分,调研分析报告等综合性材料每条(篇)计5分。
  2.采用得分:省经委《经济工作动态》采用消息类每条计2分,调研分析报告等综合性材料每条(篇)计5分。
  3.上级采用得分:所上报信息,经转报省委、省政府及以上得到采用的,消息类每条计3分,调研分析报告等综合性材料每条(篇)计5分。受到领导批示的每条另计5分。
  以上得分重复计算。
  三、考核对象及范围
  1.考核对象为市州经委,省经委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2.原则上只对上报的政务信息、简报及工作总结、调研报告等含政务信息内容的材料进行考核。市州县上报的正式文件不作为政务信息统计。县市区直接上报的计入所在市州考核。企业上报的信息、内刊等不计入所在市州考核范围。
  3.上报、采用信息均按实际条数计算,市州经委简报登载的内容按篇目分别计算。
  四、考核奖励办法
  1.实行定期通报,按季度或半年一次对各市州经委、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上报、采用政务信息情况进行通报。
  2.把政务信息工作纳入系统工作考核内容。
  3.每年评选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对政务信息工作做得好的市州经委和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及工作人员、信息篇目实行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4、对受到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部委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实行奖励,中办、国办每采用1条奖励100元,国家部委及省“两办”采用消息类每篇奖励50元,综合性材料每篇奖励100元,受到领导批示的另增加奖励每篇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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