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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丹东市高速公路和铁路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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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其他机构  辽宁省  
【发文字号】 丹政发〔2009〕3号
【发布日期】 2009-01-23
【实施日期】 2009-0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丹东市高速公路和铁路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省交通厅、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并请示省政府同意,丹东市高速公路和铁路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辽政发(2004)27号和辽政发(2005)6号、辽政发(2006)26号文件的高限执行。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
  旱田:城市规划区3.2万元/亩;县级城镇规划区2.4万元/亩;其他地区1.6万元/亩。
  水田:城市规划区4万元/亩;县级城镇规划区3万元/亩;其他地区2万元/亩。
  菜田:城市规划区8万元/亩;县级城镇规划区6万元/亩;其他地区4万元/亩。
  二、征收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
  旱田:城市规划区3.2万元/亩;县级城镇规划区2.4万元/亩;其他地区1.76万元/亩。
  水田:城市规划区4万元/亩;县级城镇规划区3万元/亩;其他地区2.64万元/亩。
  菜田:城市规划区8万元/亩;县级城镇规划区6万元/亩;其他地区4.4万元/亩。
  三、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城市规划区2万元/亩;县级城镇规划区1.5万元/亩;其他地区1万元/亩。
  四、征收农民宅基地补偿按辽政办明电【2007】128号文件执行:宅基地中种植蔬菜的部分,按照征收邻近菜田标准补偿;建造房屋和其他用途的部分,按照征收邻近旱田标准补偿。
  五、征收工矿建设用地、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区2.2万元/亩;县级城镇规划区1.65万元/亩;其他地区1.1万元/亩。
  六、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城市规划区0.6万元/亩;县级城镇规划区0.45万元/亩;其他地区0.3万元/亩。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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