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春节商业零售和餐饮企业促销活动营造市场气氛通知
京商秩字〔2009〕1号
各区(县)商务局、市政管委、城管大队,各有关商业零售、餐饮企业:
2009年春节即将来临,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工作会议精神,保障市场供应,扩大消费需求,营造市场氛围,确保首都人民过上一个“喜庆、欢乐、祥和、平安”的新春佳节。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把握机遇,扩大消费
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商业零售和餐饮企业,把握春节至元宵节旺销时段,切实扩大市场销售,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有关意见要求,积极组织商业零售和餐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
二、营造氛围,繁荣市场
从2009年1月23日至2月10日,各商业零售和餐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允许在店内悬挂横幅、条幅、彩旗等促销宣传标志;店前允许设置彩旗、灯笼,或在场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置拱门,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在店前公共场所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涉及展销、促销、招商等任何商业广告内容的标语宣传品。要营造店前、店堂喜庆环境,为首都人民和国内外宾客提供热烈舒适的购物环境,展示首都商业窗口形象。
三、和谐美观,确保安全
各商业零售和餐饮企业在开展促销活动期间,要做到和谐美观,确保安全。一是要确保周边环境整洁、井然有序,按要求悬挂条幅、横幅、彩旗等,并保证其整洁完好;二是要确保促销活动安全,悬挂、张贴的横幅、条幅、彩旗、拱门、灯笼等宣传品应当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安全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要求进行悬挂、张贴和撤除,对于破损的应及时维修、更换、撤除;三是要积极配合各管理、执法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四、密切配合,加强监管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区(县)市政管委、城管等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确保商业零售和餐饮企业在2009年春节至元宵节期间促销监管工作的落实。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