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城乡规划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2009年全省城乡规划工作要点 2009年全省城乡规划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全省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 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实施为主线,切实做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工作,健全完善城乡规划体系,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全力做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工作,为城乡一体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全面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制定的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战略,把握好城镇化发展的节奏、速度,引导和协调省域城镇空间合理布局,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下位规划的指导作用,各类专门性规划要加强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协调与衔接,各市、县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必须服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严格按照其制定的空间管治措施和强制性内容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同时,加大对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规划、长白山保护与开发总体规划和延龙图城市空间发展规划等区域性规划的实施力度,认真做好中部城镇群规划成果的发布工作。 二、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加快各层次、各类规划编制进度 各市、县要于年内完成规划期限至2020年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启动工作。结合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尽快着手编制新一轮近期建设规划。突出做好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各市、县要于年内全部完成规划建成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备案工作。抓紧完成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将其全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全面启动城市交通、消防、绿地系统及市政设施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健全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认真做好《吉林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初稿)的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工作,尽快报请省人大颁布实施。加快《吉林省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立法工作进度。建立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评估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制度。尽快下发《吉林省城乡规划备案管理办法》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意见》。各市、县要依据《城乡规划法》,就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政务公开、规划评估制度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等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抓紧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完善《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体系。 四、强化建设项目选址省级管理,严格执行“一书三证”制度 认真贯彻吉政发[2005]24号文件精神,不断完善建设项目选址分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建设项目省级规划选址审查制度,凡涉及需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债项目、重点工程,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设立、扩区和改变区位的,必须履行省级规划选址程序。严格执行“一书三证”制度,细化行政许可具体内容、程序和条件要求,遏止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的现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凡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或超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五、创新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监督管理制度 健全完善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制定和下发《吉林省关于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各环节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上访情况进行督察,保证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的有效实施。在试点城市实行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基础上,年内继续向省内1-2个大中城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全面启动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各市、县要抓紧建立健全规划委员会制度和专家咨询审查制度,完善议事程序和工作规则,加强对各类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查,加快城乡规划科学民主决策进程。建立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认真贯彻《城乡规划法》,依法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各环节的公众参与。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确保城乡规划依法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实施。 六、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长效机制 巩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所取得成果,充分利用三年来已经建立起的省、市州、县(市)三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机构,继续采取属地化实施、自查自纠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不断创新、完善检查内容和工作方法,建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长效机制和省、市州、县(市)三级监督检查联动机制。继续开展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专项检查工作,把建设用地容积率规范管理和《城乡规划法》实施情况纳入本年度的重点检查内容。年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将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予以严肃处理并通报全省。 七、加强城乡廉政、勤政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各地要加大对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规范、清理、整顿力度,认真履行“一书三证”、放线验线、竣工验收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内容、时限要求,制定和完善《规划行政许可业务流程》。大力推行规划审批“一站式”服务,将接待、受理、核发各项业务统一纳入当地政府政务审批中心办理,进一步提高规划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加快推进城乡规划政务公开,大力推行“阳光规划”。各地要从规划制定、实施管理、监督监察、信息咨询及查询等方面入手,不断健全完善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法规体系,促进城乡规划廉政、勤政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