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休闲农业的意见》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局委办: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发展休闲农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快发展休闲农业的意见
为加快发展我市旅游观光休闲农业(以下简称休闲农业),提升农业发展层次、拓展农业发展空间、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休闲农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57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主题,扣牢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这条主线,以统筹城乡发展为理念,以农民增收为出发点,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农业经营活动为基础,以农业特色主导产业与农村自然资源为依托,进一步拓展农业功能,提升农业品位,着力建设休闲农业园区,培育休闲农业发展主体,推动农村经济结构优化,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尊重农民意愿。按照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和旅游业的总体布局,从实际出发,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尊重广大农民意愿,广泛开展自主经营或联合经营。
二是坚持科学规划、有序发展,服务新农村建设。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注重特色”的原则,强化规划指导,重视布局规划,完善功能,形成株洲区域特色。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休闲农业有序健康发展,将新农村建设与休闲农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三是坚持促进农业向二、三产业延伸,突出产业化经营。以农业生产和科技示范为基础,应用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和新的生产方式,发展规模化种养、农产品与旅游产品加工和餐饮、住宿、农产品流通等,实现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四是坚持可持续发展,突出环境资源保护。注意保护原生态,防止资源环境退化。充分利用荒山、荒滩、荒地等后备资源,实现休闲农业与“两型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三、发展措施
(一)科学制定休闲农业发展规划。将休闲农业发展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结合农村沼气、乡村道路、人畜饮水、乡村清洁工程等支农项目,将“农家乐”、“休闲度假农庄”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协调发展。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按照“政府扶持、业主为主、社会参与”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休闲农业投入机制。市财政每年适当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市级(包括市级)以上的休闲农业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建设,主要用于休闲农业重点建设项目的补助、休闲农业示范企业的认定与奖励、休闲农业整体宣传与推介等。各县市区政府都要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休闲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新办独立核算的休闲农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经营的休闲农业,其从事的业务属于农、林、牧、渔项目(见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列举的税收优惠项目释义),且能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自开业之日起,享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经审批的休闲农业企业生产加工用地及生产生活等建筑,纳税确有困难的,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对新办的休闲农业企业,各有关部门要提供优质服务,简化办理程序。
(四)实行有利于发展的土地管理政策。休闲农业企业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尽可能不占用基本农田,并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规模较大的休闲农业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联营或者租赁集体土地的方式进行。农村村民利用现有宅基地、承包土地兴办休闲农业企业的,可以依法采取临时用地的方式进行,但不能改变农用地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期满时自行拆除。支持休闲农业企业开发整理荒山、荒坡、荒滩,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五)完善用水、用电收费政策。对三星级以上休闲农业企业用水价格按工业用水类别收取,用电价格按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六)规范星级农庄(农家乐)评定工作。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牵头,会同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制定《株洲市星级农庄(农家乐)评定标准》,并组成株洲市星级农庄(农家乐)评定委员会,对四星级以下休闲农庄(农家乐),进行评审认定,并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授牌。星级农庄(农家乐)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对监测不合格的星级农庄(农家乐)撤销其星级称号,对优秀的四星级农庄(农家乐)作为省五星级休闲农庄推荐上报。
(七)落实星级休闲农庄待遇。三、四星级休闲农业企业,享受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待遇;五星级休闲农业企业享受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待遇。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加快发展休闲农业纳入议事日程。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履行职责,制定休闲农业发展规划,加强休闲农业行业管理。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牵头,协调旅游、发改、规划、财政、农办、税务、工商、国土、建设等部门,解决休闲农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积极为休闲农业发展创造条件,认真落实扶持政策,保护合法经营,努力提高休闲农业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重视休闲观光农业的宣传推介工作,搞好休闲观光农业的策划、组织、包装,创新营销方式,广泛利用互联网、报刊、电视、广播等多种新闻媒体和农业博览会、农产品展销会等大型会展,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宣传推介。精心筹划和举办各类农事节庆、节会活动,扩大休闲观光农业的知名度。总结一批先进典型,加强休闲观光农业品牌建设,发挥示范作用,全面提升我市休闲观光农业的发展水平。
(三)建立激励机制。县市区将休闲农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发展休闲农业,成效显著的奖励10万元;当年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或获得省五星级休闲农庄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当年投资规模300万元以上的休闲农庄,奖励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