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改革发展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落实市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村改革发展和重大投资项目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改革发展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扩大内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推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做好这些方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有利于进一步落实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发扬民主、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有利于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在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以及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
二、扎实做好农村改革发展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首都农村改革发展,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切实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全面推进政务、村务等信息公开,依法保障农民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对区县、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本市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区县政府要切实做好农村改革发展方面的信息公开工作,保障首都农村改革发展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政策制度措施方面的信息公开。要着眼于维护农村改革发展大局,加大中央、本市出台的农村制度建设和政策措施创新、发展现代农业的重大举措、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力度。特别是要重点公开农村基本经营、土地管理、农村金融以及低收入农户增收帮扶等制度措施。
(二)加强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信息公开。要着眼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加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农业和农村公共事业投入、集体资产处置、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转非安置、征地补偿、涉农补贴、扶贫救灾资金发放等事项的公开力度。
(三)加强关系群众民主权利方面的信息公开。要着眼于维护农村基层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大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的公开力度。结合现有村务公开、社区建设等工作基础,构建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推进农村基层信息公开渠道场所建设,确保群众获取信息权利的实现。
(四)加强支农强农惠农方面的信息公开。要着眼于农村经济的中心工作,加大涉农投资项目、农业技术创新、产业经营动态等信息的公开力度。进一步整合与共享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农业气象、农业科技、农村经济等涉农信息资源,服务农业生产和经营,积极引导农民发展生产,调整结构,为实现农民持续增收发挥重要作用,努力把农村信息资源利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五)加强社会管理服务方面的信息公开。要着眼于提高便民利民的服务水平,加大教育、医疗、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力度。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农村基层实际,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站所的办事公开制度,编制办事公开目录,抓好办事公开载体建设,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积极做好扩大内需重大投资项目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全面贯彻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重大决策部署,扩大政府投资,促进重大项目引进,努力带动社会投资。政府信息公开要及时跟进,全程参与,把公开透明的要求贯穿于投资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全过程,确保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政策措施顺利实施,确保财政投资管理使用的安全、透明、高效。
(一)加强扩大内需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信息公开。要紧紧围绕对中央扩大内需政策措施是否全面领会和落实到位,加大对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支援地震灾区灾后重建、提高城乡居民收入以及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等扩大内需重点措施执行情况的信息公开。务必做到令行禁止,坚决、迅速地落实好中央和本市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加强重大投资项目规划、立项等环节的信息公开。要紧紧围绕投资项目规划、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中央规定的投向,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要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首都之窗网站、报刊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特别是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项目决策实施前,要采取多种公开方式,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论证,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坚决防止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坚决防止财政资金用于高能耗、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以及楼堂馆所项目建设,坚决防止不顾客观条件盲目攀比。
(三)加强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的信息公开。要紧紧围绕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是否依法合规,对项目的规划、立项、审批、用地管理、环境评价、决算验收等环节,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公开有关信息,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程序规范合法。坚决防止项目实施过程中各行其是、弄虚作假等行为。
(四)加强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的信息公开。要紧紧围绕项目建设质量是否安全合格、使用效果是否满足社会需要,加大对工程建设单位资质以及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功能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力度,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要及时公开集中财力投入重大项目和重点领域的建设计划、有关投资项目及数额分配情况,也要及时公开项目进度安排、进展阶段、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等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贯穿项目实施始终。
(五)加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要紧紧围绕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透明,加强对重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力度,采取多种方式主动公开项目资金种类、数量和使用情况,并通过设立信息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等渠道,主动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确保资金管理使用科学合理、规范有效、公开透明。严防滞留、挤占、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杜绝重大项目建设中发生贪污、挪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改革发展和重大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区县政府要认真总结《条例》施行以来的经验做法,切实加强对农村改革发展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对策措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