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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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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河北省  
【发文字号】 冀政办函〔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1-23
【实施日期】 2009-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  河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  冀政办函〔200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 补贴方式:凡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七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

  第三章 补贴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 补贴对象:具有河北省农业户口并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九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具体规格和型号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另行发布。
  第十条 有效时间:凡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我省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分别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根据测算的补贴资金规模,及时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将50%的补贴资金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账户。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如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由省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三条 各县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3月中旬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各设区市进行初审汇总。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4月20日前,将初审汇总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的3个工作日内,把购买人的基本资料和产品相关信息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当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销售网点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销售企业的中标产品;
  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6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同时要求消费者填写《河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一式3份(购买人1份,县级财政部门1份,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留查1份),购买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附在商务主管部门留查联后面,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三)县级财政部门对乡镇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应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在购买人提出申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账户。
  (四)补贴资金的退还。购买人因产品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资金未发放的,乡镇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字样,并加盖公章;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买人应先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字样,并加盖公章。购买人持签有乡镇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的审核、支付财务管理、监督检查负主要和直接责任,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省财政厅、设区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施动态监管。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商务部门将资金使用情况及产品购买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九条 在家电补贴兑付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上述行为,应立即停止拨付并追回补贴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  200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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