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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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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  浙江省温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温政办〔2009〕14号
【发布日期】 2009-01-23
【实施日期】 2009-0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温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修订)

  为了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坚持“属地管理”、“分线管理”、“分级管理”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二、根据“分级、分线”管理的工作要求,各级政府与行业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共同责任。
  三、安全生产实行政府及其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领导分线负责,形成条块结合、分工协作的领导工作责任制。
  四、市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实行分工负责。
  (一)市长是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每年至少2次亲自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安委会成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及时部署工作措施;每年至少2次亲自带队检查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的工作职责:
  1.协助市长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受市长委托定期主持召开市安委会成员会议,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全市性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2.督促各行业管理部门落实市政府、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
  3.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做好分管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三)其他副市长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按照市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定期听取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定期检查、监督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做好分管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五、各级安委会代表本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和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对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及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指导和协调工矿企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市政府委托,牵头组织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发改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控制高危行业(产业)发展规模;在新建、改建、扩建重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审批和竣工验收时,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措施列为重要内容,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负责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的审查把关、对已批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经贸部门负责对全市商贸企业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民爆器材企业、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电网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影响和破坏电网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在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竣工验收时,将安全生产设施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国资部门负责对市级国家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五)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及其监督检查;负责对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的销毁、处置;负责对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高层公共建筑、公众聚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道路交通及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交通部门负责对公路与水路交通运输单位(含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交通工程施工企业、道路交通设施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海事部门负责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海难事故的救援工作。
  (八)港航部门负责对水上交通工程建设、港口码头与港埠企业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九)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行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与质量、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高处悬挂和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十)林业部门负责对森林防火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十一)旅游部门负责全市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和A级风景旅游区、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特种旅游项目设施及漂流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二)卫生部门负责对工矿企业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农业部门负责对农用机械、拖拉机作业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十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地质灾害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城乡违法用地建设行为。
  (十五)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休闲渔业和海上污染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六)质监部门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架空索道、起重机械、电梯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及烟花爆竹、游乐设施、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七)环保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污染及其废弃物的处置。
  (十八)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市管城市河道范围内违章占用河道涉及安全问题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高处悬挂清洗、户外广告的设置和高处悬挂改善房屋外观装饰作业施工的日常检查。
  (十九)水利部门负责对山塘水库、防洪排涝工程、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河道采沙、市管城市河道外违法占用河道涉及安全问题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房管部门负责对公房安全、室内装修涉及安全问题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高层建筑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对违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危房鉴定工作;负责对房屋交付使用后改善房屋外观高处悬挂施工的安全管理。
  (二十一)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对市政、公用、公园、园林工程建设和设施、城镇燃气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设置、高处悬挂清洗施工的安全管理。
  (二十二)规划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建设用地的定点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的审定;负责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改变房屋用途、擅自改变许可建设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城乡违法建筑行为。
  (二十三)电力部门负责对电力设施、自备发电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十四)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和职工的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工作;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十五)气象部门负责对重大气象(候)灾害预报、警报,以及防雷减灾、防雷设施和系留氦气球(低空飘浮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十六)供销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十七)广电总台负责对广播、电视设施、设备与广电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十八)电信部门负责对电信设施、设备和电信工程的安全管理与检查。
  (二十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十)民政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和敬老院、福利院等安全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
  (三十一)司法部门负责对劳教场所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十二)科技部门协同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技术的应用与推广工作,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十三)民宗部门负责对宗教场所建筑设施和宗教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十四)粮食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十五)人防办负责对全市公共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早期公共人防工程的安全监测和评估工作,协调做好城市建设中早期公共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六)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所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十七)体育部门负责对市属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单位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体育赛事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八)工商部门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或申请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物品,严把核准登记关;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其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指导、督促各地、各类交易市场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劳动保护用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三十九)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工作,由市场主办者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十)各类学校和校办企业的安全工作,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十一)无主管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十二)乡镇渡口安全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和检查,渡口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四十三)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与工商部门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四十四)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活动主办单位会同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十五)拆除违法建筑的安全工作,由牵头组织的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十六)农家乐、渔家乐安全工作由审批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四十七)监察部门协同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做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四十八)驻温部队和武警部队协助地方做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四十九)财政部门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经费的安排、支付和监督工作。
  (五十)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工作。
  (五十一)各新闻单位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的社会性宣传工作,积极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五十二)各级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行使群众监督职权,积极发挥群众监督检查作用,协助政府和督促部门、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严格实行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险情,必须立即向当地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当地政府的分管领导报告;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及重大险情的,还必须向市委办、市府办、分管该系统的市领导和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市领导及公安、监察、总工会报告。
  八、严肃事故查处工作。非生产安全事故由行业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监察、公安、总工会和行业管理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对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对因安全监管不力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温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温政办(2004)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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