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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菏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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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  
【发文字号】 菏政字〔2009〕5号
【发布日期】 2009-01-23
【实施日期】 2009-0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菏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市政府决定对《菏泽市价格调节基地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作如下修改:“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或缴纳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物价部门下达追征通知书,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条款不变,特此通知。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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