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菏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
【发文字号】
菏政字〔2009〕5号
【发布日期】 2009-01-23
【实施日期】 2009-01-23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菏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市政府决定对《菏泽市价格调节基地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作如下修改:“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或缴纳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物价部门下达追征通知书,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条款不变,特此通知。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