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
为确保市政府决策基础的广泛性、民意表达的直接性、决策民主的有序性,不断提高行政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杭政(2007)5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市政府的重大行政事项应实行开放式决策。
本规定适用于开放式决策事项的提出、征求意见、决策审议、决策结果反馈。
本规定所称开放式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拟提交市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报告等;
(二)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规划;
(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四)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与公共政策;
(五)群众日常办事程序和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等的重大调整;
(六)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案;
(七)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八)市长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中,依法不得公开或不宜公开的除外。
二、相关行政机关、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和人民团体等组织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和公众等个人代表,依照本规定参与市政府开放式决策。
三、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程序:
(一)市长、副市长提出决策事项,由市政府秘书长交相关单位承办并负责提交议题,启动决策程序;
(二)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市各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交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杭州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交市政府办公厅汇总。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组织征集决策事项建议,拟定方案,并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上述决策事项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交相关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四、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掌握决策所需信息,拟定决策方案草案。
对较为复杂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决策事项,一般应当提出两个以上比选方案。
对重大决策事项,原则上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五、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将决策事项提交市政府审议前一般应按下列规定事先征求意见,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
(一)举行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可行性论证;
(二)征求有关区县(市)政府和市本级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等方式征求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和公众的意见,确保利益相关群体尤其是残疾人、失业者、“新杭州人”等社会群体的意见平等表达;
(四)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应进行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六、涉及民生的重大公共政策事项的决策,要事先依法组织听证。决策听证会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召开,并在听证会举行前10个工作日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事项;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
七、听证会参加人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听证会举行前5个工作日,应当告知听证会代表拟提交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八、听证会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二)听证会参加人依次陈述;
(三)听证会参加人之间、听证会参加人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会参加人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九、决策事项应事先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决策方案草案事前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十、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可同时或单独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公示:
(一)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二)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示;
(三)在有关的公共场所或社区宣传栏(橱窗)公示;
(四)在特定地点设立专门公示牌公示;
(五)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公示。
十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在方案起草的各个环节,认真收集、梳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改完善决策方案草案。
决策方案草案在提请市政府决策时,应同时提交包含有关征求意见范围、主要意见归类和采纳情况等内容的起草说明。
十二、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市政府审议前,应当事先经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三、市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通报有关重大决策事项的情况并征求意见。
十四、重大决策事项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合理分工,协同承办。要加强会议管理,切实做好技术保障工作。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实况直播、互联网视频连线发言资料,应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和杭州网等媒体上开设专栏予以公布。
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市长签批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在会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研究议题、议题内容及市民参与方式等信息通过《杭州日报》、“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和杭州网等媒体预告。
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可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列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也可邀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等组织的代表列席会议。
决策方案草案应当于会前送达应邀列席的人员。
十八、市民可选择以下方式参与市政府常务会议:
(一)通过自愿报名,申请参加互联网视频连线发言或列席会议;
(二)通过“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杭州网和杭州华数数字电视等,收看会议实况直播;
(三)通过“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和杭州网等,在会议直播论坛上发表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政府办公厅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接受市民报名申请参加互联网视频连线发言或列席会议。
二十、参加互联网视频连线发言和列席会议的市民代表,通过报名抽选的方式产生。报名人数较多时,按一定名额或比例进行抽选。
参加互联网视频连线发言的市民代表,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按规定从报名人员名单中按议题抽选,经联系核实后确定。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相关议题互联网视频连线发言市民代表的通知落实工作。
列席会议的市民代表,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区县(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从报名人员名单中抽选,经联系核实后确定。由各区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列席会议市民代表的通知落实工作。
二十一、除依法不得公开或公开后不利于决策实施和社会稳定的决策事项外,市政府常务会议均应通过“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杭州网和杭州华数数字电视等进行全程直播,并与市民代表通过互联网视频连线开展互动,听取意见和建议。
根据需要,可视情将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视频直播扩大至其他媒体。
二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当遵守会议纪律和会议程序。
市政府常务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汇报决策方案草案起草情况及主要内容;
(二)参会的市级有关部门发言;
(三)参会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发言;
(四)参会的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等组织的代表发言;
(五)市政府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汇报市民网上参与情况及有代表性的意见和建议;
(六)互联网视频连线代表发言;
(七)市政府领导发表意见;
(八)市长作出决策。
市政府常务会议未邀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等组织的代表列席会议的,第(四)项所列程序相应取消。
二十三、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对决策事项的社会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进行汇总,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对市民通过“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和杭州网等所提的意见和建议作出在线答复。遇特殊情况,经上报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答复。
二十四、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经审议通过后,应及时发布实施。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适时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决策后正式发布的文件,应通过《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开。
二十五、有关媒体可按规定报名后派记者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有序的采访报道。
二十六、市政府前发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事项进行决策,可参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实行开放式决策。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