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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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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呼政办发〔2009〕3号
【发布日期】 2009-01-23
【实施日期】 2009-0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现将《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8号)公布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协调联动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地区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建立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商、金融、工会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拖欠工资行为的联动防控机制,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合力,把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明确职责,强化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拖欠工程款等引发的聚集上访和群体事件进行密切关注和详细掌握,保证重大紧急事件随时上报、处置。对因人为原因延误上报涉稳紧急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市政府将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后果严重者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
  凡在我市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内建办〈2004〉70号),按要求缴纳保障金,用于解决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以及施工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
  四、按时报送情况
  各旗市区要在每月5日、15日、25日将本地区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的情况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鄂敏,联系电话:8217514,传真:8252755。对于一些重大疑难的拖欠工资案件要随时报送。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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