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其他重点疾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相关县(市、区)卫生局,有关省直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8]293号)和《2008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案》,结合我省2008年度相关项目执行情况,制定了《安徽省2008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流感监测项目实施方案》等10个重点疾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项目工作通知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中央补助项目的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抓住当前中央加大对地方公共卫生投入的有利时机,切实加强对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分级负责,在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充分发挥项目作用,确保各项目目标如期实现。
二、抓好关键环节,保持项目实施和报账进度同步进行。今年项目工作部署早,资金到位早,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各项目方案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工作进度安排等,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保证项目工作稳步实施。各地在接到本《方案》15个工作日内,制定本地具体项目执行方案,将本项目的各项目标、任务分解到各项目执行单位,明确项目完工时间、责任人、资金分配额度计划和监督考核办法;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省实施方案和当地项目执行方案,加强资金监管,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在执行方案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预拨50%以上的项目资金至各项目执行单位,并根据各执行单位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回补报帐资金。
三、项目执行单位要做好项目实施、资料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2009年在我省实施的其他重点疾病防治项目达10个(详见附件),各项目上报资料内容、形式等各有不同,执行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内容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并认真、及时、准确收集相关数据、资料等,按时汇总上报。
四、做好项目物资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各地项目实施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项目物资和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卫生部《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财政厅、卫生厅制定的《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防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及《设备与物资管理办法》执行。对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处理。
五、补助有关市、县的项目经费已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财社[2008]1791号(追加市、县指标716号)预拨各市县,本实施方案补助资金与预拨资金的差额部分另行结算。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安徽省2008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流感监测项目实施方案.doc
2、安徽省2008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狂犬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doc
3、安徽省2008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慢病综合干预控制项目实施方案.doc
4、安徽省2008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子宫颈癌早诊早治项目实施方案.doc
5、安徽省2008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淮河流域癌症早诊早治项目实施方案.doc
6、安徽省2008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乳腺癌筛查项目实施方案.doc
7、安徽省2008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肿瘤随访登记项目实施方案.doc
8、安徽省2008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实施方案.doc
9、安徽省2008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方案.doc
10、2008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试点项目实施方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