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壮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
(一)鼓励企业资金、社会资金和外资进入信用担保领域,兴办以社会资本为主体的商业性担保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鼓励担保机构进行跨地区、跨所有制并购、重组。
(二)建立政府出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2009年,镇江市级要形成1家以上政府出资的亿元担保机构,并承担分保、联保和再担保职能;辖市和辖区政府出资为主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分别达到1亿和5000万元以上。
二、规范担保机构运作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担保法》、《公司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财务管理措施,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及时、足额到位。严禁关联方、股东单位借用挪用资本金。政府出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严禁用于投资。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内部报告与警示、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单笔在保余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的10%。
(四)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重点支持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扩大就业的各类科技型、农业产业经营型、资源环保型、出口创汇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切实解决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题。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得收取被担保企业保证金,担保费率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执行。
(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积极参与外部信用评级,同时要重视收集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有条件的可建立受保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库,并按季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三、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互利合作
(七)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应在自愿、平等、互利基础上,确立业务合作关系。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担保机构资本、信用和风险控制能力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原则上金融机构收取担保机构保证金比例应低于20%,对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担保机构收取比例应适当降低。担保机构保证金缴存方式,除现金存款外,允许以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缴存。
一般担保贷款放大倍数不得低于5倍。对操作规范、制度健全、风险控制能力强、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10倍。
(八)金融机构要合理下放小企业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各商业银行需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利率按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确需上浮的,最高上浮率不超过10%。
(九)担保机构要创新担保品种,建立和完善非实物资产融资抵、质押方式。根据贷款企业的贷款原因、现金流量、企业经营和经营者个人信用及家庭情况,确定反担保措施和方式。对小企业不能提供全额有效资产抵(质)押的100万以下的贷款担保,可委托开展第三方资信评级,采取资产抵押和个人(企业)信用相结合的反担保措施。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从2009年起,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初始规模500万元,并随财力增长逐年增加,主要用于对市区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等相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另行制定。
各辖市(区)政府可安排配套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以及对担保机构的奖励、补偿。
(十一)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帮助担保机构争取和落实国家、省有关扶持政策,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和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等优惠政策。
(十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赔偿准备,可按照税后利润的1%提取一般风险准备。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五、加强服务和监管
(十三)各级政府要把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研究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中的问题。
(十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市经贸委为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管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营业务;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出资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会同市经贸委制订扶持担保行业发展的资金管理办法、落实相关财政政策和对担保机构进行考核奖励;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要加强货币信贷政策指导,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担保机构和企业信用评级结果的应用;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好对担保机构的税收政策。
(十五)担保机构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的,登记部门要按照《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尽量降低收费。担保机构可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公安、工商、税务、商业银行等单位要及时提供有关信用信息。
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业务开展。
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应密切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经侦机关的联系沟通,加大对债务人逃废担保贷款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六)各部门按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十七)建立担保机构备案管理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和变更应按规定到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江苏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局)登记备案。跨省区设立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应逐级申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十八)加快成立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协会,为全市担保机构搭建服务平台。担保行业协会负责发布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指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联保、互保和分保等业务;帮助会员单位协调与政府、银行等关系;组织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开展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咨询,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
六、附则
(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过去发布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十)本意见授权市经贸委解释。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